消除法律移植产生的本土抗力需要能动司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法制模式,法律移植在推动中国法制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种种不适。如果移植后的中国法制与中国社会长期流传的习惯法和一般法治精神产生对抗,则可能导致国家司法与人民意志的分离。因此,在我国正式形成完善的中华法系之前,需要降低对某些法律执行的强度,并赋予法官在运用法律时进行本土化调整的空间。
满足法律的非确定性需要能动司法。逻辑严密、语言精确的法律体系,需要与法官在法律适用中能动的操作相配合,只有充分满足法律的不确定性,才能更好地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
(二)推进司法建设需要能动司法
树立司法权威需要能动司法,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缺乏权威的司法将失去其正当性和说明力,将无力通过司法审判来保障实质正义。法官只有充分体现自身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独特优势,坚持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做到能动司法,对法律规则明确保障的利益诉求予以切实有效的维护,对法律规则尚无明确保障但应该保障的利益诉求予以能动和灵活的关照,对法律不保障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利益诉求也耐心劝导,才能在最大化满足多方意愿和取得民众广泛拥护的基础上,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促进司法独立需要能动司法,在不超出国家政治制度的范围内,促进司法机关司法独立程度的不断提高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人民法院只有以较为主动的状态进行司法活动,才能减少来自法院以外的影响或干扰,法院、法官以较为安全、稳妥的方式促进司法独立。即,在司法独立的其他追求因为不符合当下中国国情而暂时搁置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能动司法途径实现司法独立的阶段性目标,为积极寻求相对司法独立的法院、法官提供一个平台、一个动力。
(三)改善司法环境需要能动司法
我国乡土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需要能动司法。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民风民俗差异较大,加之城市与乡村、西部与东南沿海经济发展水平上的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司法的复杂性。尤其是在思想观念、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的地区进行司法活动,如采用相同的司法标准和单一的司法模式,必然遭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弥合的困境。现实中国社会存在的这些多样化的社会现实,要求法院、法官必须以更为积极的角色实施能动司法。针对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在尊重法律基本原则精神的基础上,只有通过能动司法把司法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和地域文化习俗的特殊性融合起来,致力于创立与国情、民情相适应的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才能达到应有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