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刘政
【摘要】能动司法是在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与考察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司法理念。由于其在提高司法效能、促进司法正义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已经受到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在理论推导、实践需求、价值取向等方面的研究,对践行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度的能动司法进行探析。
【关键词】能动司法;实践需求;价值取向;模式选择
【全文】
一、践行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
(一)能动司法理念的哲理基础
体现与时俱进的哲学原理,能动司法理念体现与时俱进的哲学原理,主要体现在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即司法理念与司法行动的创新上。能动司法理念对旧司法理念司法模式在宪法原则之内的改造创新,紧跟了时代脉搏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其所体现出来的与时俱进的司法哲学思维,是科学的、严谨的。
体现以人为本的哲学原理,能动司法在现代法治理念的支配下,结合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通过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等具体形式,实现司法活动的以人为本。具体表现为,要求司法者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过程中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过程中作出合法又合理的司法决策,并根据不同的司法对象采用差别化的司法方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有效的、人性化的司法服务。能动司法以其灵活的司法方式追求司法目标,反对概念主义、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等僵化思想对司法活动的束缚。它从社会大众的切实需要出发,以科学的法律方法回应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价值诉求,以人性化司法方法体现法官政治问题司法化的技巧,这是以人为本司法哲学的最好体现。
体现求真务实的哲学原理,求真务实既是一个重要的政治理念,也是一个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哲学理念。“法律人在法律运用的时候,必须实现机械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而法律人的主观能动性恰恰为此结合提供了天然的‘润滑剂’,使得法律人在法条与实践之间的目光往返更加的自如、顺畅。”[1]能动司法作为建立在丰富司法实践经验之上的理论成果,它以人类正义为最终目标追求,实现了认知理性向行为理性的转化,其本身就是求真务实哲学思维的弘扬。它强调司法者对形式正义掩盖下的社会现实的调查了解,是“求真”。它要求司法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务实”。能动司法为法律人提供的法律方法,它重实绩、办实事、求实效,与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相呼应,是司法者尊重客观规律、能动运用客观规律的具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