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使命与威信
季卫东
【关键词】最高法院
【全文】
耐人寻味的是,布雷耶是带着美国宪法接受记者采访的,就像刘少奇当年带着中国宪法接受红卫兵批斗那样。作为合众国宪法守护神的大法官;作为共和国主席护身符的宪法;一个宪法在审判程序中是活的、有力量的;另一个宪法却徒具空文、无从实施,在群众运动的狂风暴雨里已经名存实亡……这实在是个太意蕴深长的隐喻!布雷耶告诉我们,宪法是法治国家的础石,是个人、社会以及政府之间的基本共识。公民在考虑公共事务时,总是要回到宪法的框架下来讨论问题。正是宪法让那些出自不同种族、身份、教育背景、政治派别以及宗教信仰的公民们团结起来。一部推行法治、保护人权、实现民主、坚持公正的好宪法是具有凝聚力的,也是必须付诸实施的。
他还指出,正是对宪法实施的态度决定了司法权的沉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已故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明智之处在于奉行“宪法至上”原则,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明确了法院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和对违宪行为的最终审查权,从而保障和加强了法院的功能、巩固和提升了法院的权威。显而易见,法院对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力是决定性的。换言之,没有违宪审查制,司法独立原则就很难真正确立,司法权就很难抬头。而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的明智之处是在上述前提条件之下,仍然对走过头了的“能动司法”倾向敬而远之。他的投票行为和意见表明,法院即使享有宪法最终解释权,也应该始终采取一种谦虚的、自制的姿势,不轻易否定国会立法,不把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这样不同的职责混为一谈。根据我的理解,当他提出“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之问时,不仅顾及司法判断的正当性基础,而且还深刻认识到审判机关的力量之源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