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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四、实务考察:清算组成员侵权赔偿的具体形态及救济


  

  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二是出资人的民事责任;三是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前二者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故不赘述。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清算组成员逾期清算的民事责任


  

  公司清算组依法成立后,清算组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后主动逾期清算的,或者清算组成员逾期未履行清算义务,经公司债权人诉请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义务后开始清算的,对于因逾期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


  

  (二)清算僵局或消极无为的民事责任


  

  清算组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或者清算组成员虽在规定的期限内展开清算,但仅为了走过场,久拖不决,长期无结论。若因此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或者公司对外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转化为自然债权,应视为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故意或过失遗漏债权的民事责任


  

  清算组成员就任后,应立即检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如果清算组成员未依法清算,故意过失遗漏债权时,由清算组成员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条有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必须直接书面通知,而不能简单以公告方式代替;对于未知的债权人或者因地址变化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只通知不公告、只公告不通知和既不通知也不公告均属于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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