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边,我们举两例说明“一般监督”的作用。一是对国有资产私有化立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1991年底苏联剧变后,俄罗斯马上进行了国有资产私有化和股份公司化运动(简称为国有资产私有化运动)。1997年以前,国有资产私有化运动的实施,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人民群众的強烈要求之下,当时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国有资产私有化原则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有资产私有化法》。国有资产私有化立法详细地规定了国有资产私有化的程序、买卖的形式、监督机关等等。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作为对执行法律情况实施监督的机关,对前几年国有资产私有化立法执行情况进行了大量检查,发现並纠正了违法的国有企业买卖活动,有效地保护了国有资产。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报《俄罗斯报》曾刊登了这方面的案例[21]。二是对强制公民迁出住宅的监督。在出现这方面的问题时,检察长应当亲自出面提出起诉,以保护有关人和公民的权利[22]。
三、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一般监督”对我国的启示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一般监督”职能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代实践,都有力地证实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日常执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检察机关拥有“一般监督”职能,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宪法原意来看,宪法修改者是有意将法律监督权明确授予人民检察院,并与其他监督权予以严格区别的”[23]。这种“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或宪政地位,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以“一般监督”职能,即赋予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检察监督的职能。如果我国检察机关像目前这样不具备“一般监督”职能,那么关于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规范,在检察院组织法中就没有得到具体化。我国检察机关拥有的法律监督职能,也是非常不全面的。我国检察机关不具备“一般监督”职能,不仅不符合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也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24]。因此,我们建议:借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立法经验,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以“一般监督”职能,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对象、客体、权限、检察监督文件等具体内容。
(二)全国人大的立法监督,并不排斥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
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机关法第21条第2款规定,检察机关在实施“一般监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体系的各级机关无权代替其他的国家机关”。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并行不悖,互不影响的。同样,我国全国人大的立法监督,并不排斥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拥有立法监督权。由于我国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以立法监督是由在各行各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实施的最高监督,这种监督是抽象性的、非经常性的监督。而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是由具备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检察官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经常性的、具体性的监督,以及面向个案的监督。由于全国人大拥有多种职能,所有它只能组织为数不多的检查团到部分省、市和自治区进行执行法律情况的检查。这种检查的不经常性,时间上的短暂性,决定了检查工作的局限性,决定了组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的必要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具有法定的法律素养,检察机关又设立专门的内部机构负责执行法律情况的检查工作,这就决定了其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情况进行经常性、具体性检查的高水平、高效性。因此,全国人大的立法监督,并不排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其与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是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