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方向(领域)
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机关法第三编规定,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包括以下四个主要方向(领域):1、对各联邦部、国家委员会、局以及其他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督机关以及上述机关的公职人员,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的领导机构及其领导人遵守宪法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对它们或他们颁布的文件是否合法实施监督(第1章第21—251条)[16];2、对上述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的领导机构及其领导人恪守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情况实施监督(第2章第26—28条);3、对实施侦察搜查活动和初步调查活动的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第3章第29—31条);4、对执行刑罚和适用法院所指定强制措施的机关和机构的行政部门,被拘留的人、被监禁的人羁押场所的行政部门执行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第4章第32—34条)[17]。
(五)检察机关实施“一般监督”时拥有的权限
为了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发现促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确定在这方面有过错的人,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机关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各级检察长在实施“一般监督”时拥有的第一类权限,包括:1、在出示公务证件的情况下,自由地进入其执行法律情况受到检察长监督的那些机关的辖区和建筑物;2、准许查阅其感兴趣的文件和材料;3、要求其执行法律情况受到检察监督的机关领导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4、要求有关机关的领导人指派专家,以查明在监督执行法律情况过程中发生的问题;5、要求其执行法律情况受到检察监督的机关领导人进行检查;6、要求其执行法律情况受到检察监督的机关领导人,对受其监督或受其管辖的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活动进行审计;7、传唤公职人员和公民,要求他们就违法行为作出解释;8、对执行法律情况进行检察机关检查,并审查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六)检察机关的法律反应手段(“检察监督文件”)
为消除已发现的违法行为、消除促使违法行为产生的土壤以及追究违法行为过错人的责任,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机关法第21条至第251条规定了各级检察长在实施“一般监督”时拥有的第二类权限,也即检察机关拥有下述法律反应手段(又称“检察监督文件”),包括:1、对与法律相抵触的法律文件提出异议,或者向普通法院系统的法院和仲裁法院提交关于宣布该文件无效的要求(提起起诉)[18];2、向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送达关于消除已发现的违法行为、消除促使违法行为产生的各种因素的提请书;3、提起行政违法诉讼;4、提起刑事案件;5、要求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定的其他责任(违纪责任、经济责任);6、释放根据非司法机关的决定受到非法行政拘留的人;7、向公职人员送达关于禁止实施违法行为的预先警告。
(七)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作用
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在检察监督当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以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院为例,每一检察院都设立了执行法律情况监督局(处)。执行法律情况监督局(处)的编制名额,占该检察院总编制名额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正是因为非常重视履行“一般监督”职能,又有充足的人力配备,所以运输检察机关有可能对运输领域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大量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地发现和消除运输领域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19]。以此类推,正由于俄罗斯联邦所有的检察机关,包括区域性检察机关和各种专门检察机关,都非常重视履行“一般监督”职能,又有充足的人力配备,所以检察机关有可能对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大量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地发现和消除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有效地预防和消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官民矛盾和纠纷,大大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正如俄罗斯联邦现任总检察长尤·恰伊卡在就职演说中所说的那样,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最明确地体现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质和使命”[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