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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现阶段的俄罗斯联邦属于转型期国家,其司法改革也属于转型期的司法改革。这种转型期司法改革的特点,是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地修改补充各种司法改革法,其中包括检察机关法。具体地说,从1992年1月1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第2203—1号令批准检察机关法到现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已先后签署12个总统令,批准了12个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此外,2000年2月18日、4月11日,2002年7月17日,2003年7月18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又先后四次以决议形式对1992年检察机关法进行了第13-16次修改补充。通过上述修改补充,进一步发展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其中包括“一般监督”职能。例如,第16次修改补充后的检察机关法,对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规定的更详细、更具体、更全面了。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1992年检察机关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中,“一般监督”职能仍然位列第一,仍然是检察机关的首要职能。


  

  二、当代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


  

  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机关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对象、方向(领域),检察长在实施“一般监督”时拥有的权限和法律反应手段等。


  

  (一)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实质


  

  调整检察监督的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并没有像1979年《苏联检察机关法》那样直接使用“一般监督”这个概念。但是,对执行法律情况的检察监督,仍然是检察监督一个独立的领域。“一般监督”职能,也仍然是检察监督的“第一职能”。正是由于拥有“一般监督”职能,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捍卫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活动,才得以直接地体现[12]。也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是检察监督的“第一职能”,所以新组建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研究院集中力量,深入研究“一般监督”的理论与实践。2011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团访问俄罗斯联邦时,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赠送给代表团的9本书,全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研究院研究“一般监督”理论与实践的科研成果。它们分别是:《对水客体保护和利用立法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对电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对国家文职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立法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等[13]。


  

  (二)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目的


  

  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机关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是为了保证联邦部以下的代表权力机关(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督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统一地理解和准确地执行法律而创立的。其目的在于使代表权力机关(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督机关和其他机关颁布的法律文件与法律相符合,并使一切机关,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归谁管辖),公职人员和公民准确和一致地执行法律[14]。


  

  (三)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对象


  

  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机关法第2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对象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对各联邦部和主管部门[15]、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它们的公职人员,对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的管理机关和领导人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执行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所说的“非商业组织”,包括社团组织及其领导人。第二种是对上述机关和人员颁布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实施监督。这里所说的“执行法律的情况”,是指在实施的“行为”和颁布的“法律文件”两个方面执行法律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对“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情况实施监督”,是1999年2月10日颁布的1992年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首次明文规定的。这里所说的“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包括作为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准则、联邦法律和联邦主体的法律以及亚法律文件(规范性文件)。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也要对它们的遵守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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