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苏联时期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
1922年12月30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外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立了统一的联盟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苏联在建成社会主义基础之后,先后颁布了1936年宪法和1977年宪法。
1936年苏联宪法首次确认了苏联社会主义模式,並使苏联检察机关得到了强化和发展。依据1936年苏联宪法,1955年5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命令,批准了苏联检察机关史上第一个《苏联检察监督条例》[8]。制定和通过苏联检察监督条例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在查明和消除违法行为方面,特别是在“一般监督”领域,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1977年苏联宪法不仅以专章篇幅(第164-168条)确认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而且首次宣布“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的組织和活动,由苏联检察机关法予以规定”。1979年11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依据苏联宪法通过的《苏联检察机关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例如,其第1条宣布:“依据苏联宪法的规定,一切部、国家委员会和主管部门,企业、机构和組织,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集体农庄、合作社和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公民是否淮确和一致地执行法律,由苏联检察長及其所属各级检察長实施最高监督”。第3条在罗列检察机关活动的9个基本方向时,“一般监督”位列第1、2、4个基本方向。它们分别是:“对国家管理机关,企业、机构和組织,公职人员以及公民是否执行法律实施监督(一般监督)”;“对实施初步调查和预审活动的机关是否执行法律实施监督”;“对拘留所、看守所在执行刑罚和法院规定的其他強制措施时是否执行法律实施监督”[9]。总之,这时的“一般监督”,实际上已成为“对各种行政--发布命令活动的监督”[10]。
(三)现行检察机关法对“一般监督”职能的继承和发展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于1992年1月17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即现行检察机关法[11]。1992年检察机关法由7编54条组成,其7编分别为总则、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机关的体系和组织、检察监督、检察长参与法院审理案件、检察机关的干部和机构、军事检察机关各级机关组织和活动保障的特点、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其他问题。在上述7编中,只有第三编《检察监督》属于章条结构。第三编的3章分别为《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对实施侦查搜查活动、初步调查和预审活动的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由此可见,1992年检察机关法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职权范围、检察机关体系等大多数内容上,都继承和发展了1979年苏联检察机关法。当然,它也继承了苏联检察机关包括“一般监督”职能在内的大部分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