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探析
翁孙哲
【摘要】个人信息对个人生活和发展有重要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个人信息流动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也使个人信息容易被侵犯,我国刑法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化。本文对首先探讨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入罪化的理由,指出我国现行
刑法规定还存在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人格权;
刑法保护
【全文】
随着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革新与普及,人类迈入信息化时代,信息成为非常重要的资源,信息流动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流动在给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使个人信息面临不断被披露的风险,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遭受侵害。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维护信息所有人的安宁生活和人格尊严,是各国法律面临的问题,而刑法手段也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
个人信息,在英文中的翻译则为“Personal Information”,又可称之为个人数据信息,即个人数据。不同国家对个人信息都有不同的理解与界定,我国学者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有所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包括所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具体包括:身体物理特征;感情、思想与观点;经济与财产状况;生活方式;身份信息;家庭与社会关系:职业经历、简历和个人档案材料;健康状况与病历;个人通信、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其他所有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资料。[1]
也有学者指出: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的与其他人无关并且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公民个人的自然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年龄、身高体重、身体状况、既往病史、感情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公民个人的社会信息,如家庭住址,家庭关系,配偶、父母、子女的个人信息,收入状况,工作单位,宗教信仰,个人履历等。[2]
我们认为,在界定个人信息时,需要从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即识别的角度出发,能够识别信息主体的信息或者数据都属于个人信息。但是,不同的信息由于其性质和公开程度的不同在法律上存在不同的意义。根据信息所有人保密的意愿,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对于敏感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就应不同于一般信息,并且敏感信息对于个人而言更加需要保护,若侵犯敏感信息,应考虑从重处罚。根据信息是否已经公开,个人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公开信息经信息所有人或其授权进入公共领域后,此种公开视为信息所有人放弃信息控制权,如对信息所有人造成侵害,应属于从轻或减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