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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的技艺:走向地方建制的理性化

  

  无论在联邦还是各州,美国绝大多数公职人员都是行政人员。美国地方政府中队伍最庞大的从事基础教育的教职员工,占地方雇员总数的40%。其次是医务人员,一般占人数的10%上下。相比之下,立法和司法人员的比例则加起来不到5%。目前整个美国大约有50万名选举产生的官员,且绝大多数是地方层次的兼职人员。标准的职业晋升方式是从地方到州,再从州到联邦。因此,许多国会议员具有很深的州或地方根基,联邦法官和行政官员也是一样。州和地方政治为全国领袖提供了良好的训练场所,诸如道路、教育和财产税收等地方问题是不错的政治入门课。研究表明,要保持政府和公民的直接交流,人数不能超过1万人。[4]


  

  美国不同地区基层官员的工资差别甚大。例如加州政府雇员的平均月薪在5000美元上下,而阿肯色、印第安纳等农业州的政府雇员月薪平均在2500至3000美元的水平。[5] 公立学校教师的工资一般高于平均水平,例如加州教师平均月薪大约是5000至6000美元,且教职人员工资明显高于非教职人员。[6] 和市镇或乡镇相比,美国县级政府官员的工资似乎反而更低,平均月薪只有2500美元,不少县的平均月薪在1500美元上下。阿拉斯加和加州平均工资较高,达到4000美元以上。[7]


  

  (二)其他国家的地方政府


  

  1835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市自治法》(Municipal Corporation Act)。市民选举产生议员,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议会进而选举市长,行政事务则由议会委员会管理。从19世纪末开始,英国地方政府分为三级自治。第一级有两类自治团体:一为县级市,具有县与自治市的全部权力,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管辖,也没有次级机关;二为创设于1888年的行政县,包括城镇与县属地区,管理卫生、警察、道路、公共救助和义务教育等事项。第二级有三类:一为成立于1835年和1882年的自治市,具有县议会所行使的权力之外的一切自治权力;二为创设于1872年的镇;三为同年创设的乡,权力很小,无权处理警察、教育或道路等事项。第三级地方是创设于1894年的村(parish),村民少的设村民大会,村民多的设村议会。1972年,保守党政府提出《地方政府法》,将英格兰分为45个县,其中6个是都市县,其余为普通县;县以下设区,区以下设村,为地方基层单位。每一级地方政府都有一个民选议会,较大的村还设村民会议。伦敦大区除了伦敦市外,还包括32个自治市,其下均不设区。[8]


  

  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28条保障地方“在法律范围内处理地方社区的所有事务”,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地方治理法律章程。联邦目前有16个州,其中柏林、汉堡和不来梅市是直辖市。各州人口从不来梅的66万和萨尔的100万到北莱茵一威斯法伦的1800万,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从梅克伦堡的77人和勃兰登堡的88人到柏林的3793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则从36700美元的萨克森到60700美元的黑森不等。[9] 联邦政府目前大约有160个机构,但是在联邦以下层次都没有自己的对口办公室,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辅助性的非执行功能。联邦政府人员数量仅占公共雇员数量的8%。[10] 县政府由县长(Landrat)和县议会(Kreistag)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修建道路、医院和交通。基层政府则主要管理学校、文化和社会福利等事务。从1960年到1990年,德国地方政府职员增长了56%,目前地方政府的人事规模占整个国家组成人员的1/3左右。相比之下,联邦政府职员仅占10%,州政府职员则占了45%。由于州在传统上负责教育和警察职能,因而州政府规模相对庞大。地方政府雇员的15%负责一般性地方行政,14%负责社会政策执行,10%负责学校维护及成人夜校,7%负责体育和娱乐设施以及负责维持公共秩序,8%负责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工作。地方政府雇员的分布大致是市县占40%、乡镇占35%、县占20%。由于受到预算压力,目前每千人居民中政府职员的数量大约是20名左右,其中兼职职员的比例超过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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