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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恶性循环”与“良性互动”

  

  我国刑法理论“刺激—反应”模式下发展起来的。我国刑法理论在国外刑法理论的刺激下,反思我国的刑法理论,或者对我国的刑法理论改良,或者移植国外的刑法理论。这种“刺激—反应”模式,是应对国外刑法理论的刺激,而不是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所以注定是不成熟的刑法理论。这表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不能正确对待国外的刑法理论,如果说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已经脱离了“要么移植要么排斥”的阶段,那么我国的刑法理论还处于混淆国外理论资源与评价标准的阶段。如果把国外的刑法理论作为理论资源的话,那么问题还是我国的问题,通过这种理论资源与我国理论的比较使我们更能看清楚我国理论的优势与缺失,从而为发挥优势、完善缺失提供借鉴。如果把国外的刑法理论作为评价标准的话,那么凡是我国的刑法理论符合它的,就是优势,凡是不符合它的,就是缺失,而且弥补缺失的方式就是移植。混淆理论资源与理论评价标准的我国刑法学,总是跟在国外刑法理论的后头,没有自己的问题,研究的是国外的理论或者实践问题,甚至举的例子都是国外的;这种理论也没有我国的司法经验的支撑,必将远离我国的司法实践。甚至实现的正义,都是国外的正义,与我国普通公众对正义的理解和认识,似乎没有关系。有的学者明确指出了这个问题,了解了西方相关的理论只是开阔自己的学术眼光,但是不能用来代替问题的研究本身。如果不研究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不反思西方理论的局限性,那么就会缺少理论的创新。[13]


  

  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基本上是“演绎式”和“比较式”的刑法学理论。我国刑法理论的逻辑是,国外的刑法学理论,尤其是德日英美的刑法学理论是大前提,这些理论具有普适性。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与国外相同或者相似的问题,我们的解决方法不如国外的解决方法更好,所以我们应该移植或者借鉴国外的理论。


  

  四、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沟通与反馈


  

  理论自主性来自于对现实问题的持久和深入研究,研究者的学术自信来自于对自身的客观认识。理论或者实践中的问题,是刑法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发展动力。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只有在与国外刑法学理论的比较之中才能发现其长处与短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当然需要借鉴国外的刑法学研究成果,但不是简单移植就可以借鉴问题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需要归纳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需要反思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刑法学理论不但要与实践保持独立性和批判性,而且也需要具有合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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