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理论没有共识,所以不能给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约束。司法实践要么不会采用这种尚未达成共识的理论,要么利用这种理论来满足自己的偏见和专断。由于理论的争论仅仅限于学术界,没有影响立法和司法界,更没有得到实践的回馈,这些理论争论在把所有的观点都说出来以后,在相关论著都出版或者发表以后,就自然趋于平静了。这些学术理论由于自说自话,或者仅仅在学者之间互相争论,缺乏实践的检验和审查,缺乏客观标准的评价,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武断性。
二、刑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以死刑改革为例
死刑改革问题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与犯罪构成理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死刑改革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刑法学者研究实践中的问题,总结实践中的经验,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建议和理论资源。立法者通过立法活动,司法者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活动,检验、尝试这些理论成果。
(一)死刑问题的理论共识
立法上缩减死刑、司法上限制适用死刑,是我国刑法学界在控制死刑问题上达成的共识。司法上限制死刑适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严格解释刑法标准、严格认定死刑案件的证据、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废除死刑应该循序渐进,而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经济性、财产性非暴力犯罪应该首先废除死刑,这也是刑法理论共识。理论界达成共识,容易影响立法和司法。通过媒体报道、通过学者讲学、通过学术论文和专著、通过培养的研究生走上立法或者司法岗位、通过学术界与立法、司法界的交流等渠道,理论共识逐渐影响着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活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近几年来,我国关于死刑改革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是很活跃的。这种状况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国外的压力、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世界死刑发展的方向、我国冤假错案等,无疑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对于死刑的大量研究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改革的知识资源、改革方向和具体改革措施。
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对死刑的态度是维持现状。立法机关明确表示,“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刑事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这次修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10]97年修订的刑法所规定的死刑条文有47个,死刑罪名68个。“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禁滥杀”,这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2005年温家宝总理回答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死刑执行更加人道化,推行由注射取代枪决。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国内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次会议上要求,全国各地法院推广注射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