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恶性循环”与“良性互动”
——我国刑法理论的反思
陈银珠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可以把我国的
刑法理论分为与实践“恶性循环”的理论和与实践“良性互动”的理论。前者以犯罪构成体系的争论来说明,后者以死刑的改革来说明。我国刑法理论在国外刑法学理论的“刺激-反应”模式之下缺乏理论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不但没有自己的问题意识,而且不能正确对待国外的刑法学理论。应该反思“恶性循环”的刑法学理论,应该提倡“良性互动”的刑法学理论。
【关键词】恶性循环;良性互动;
刑法理论;理论主体性
【全文】
从我国刑法理论的历史和基本理论的争论来看,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总体上处于“刺激-反应”模式支配之下。接受的“刺激”不是来自我国的立法或者司法实践,而是国外的刑法理论;我国刑法理论所作出的“反应”,不是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反思和完善,而是借鉴和移植。
有学者把我国近30年的刑法学理论分为四种类型:(1)刑法哲学。陈兴良教授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对刑法哲学的探讨。(2)通说理论。通说理论把前苏联的刑法理论改头换面以后移植到我国。(3)“精巧解释型”研究,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4)“中间”道路的刑法理论。在欧陆刑法理论与我国通说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刑法理论的建立既要考虑法益侵害、刑法客观主义、实质判断,也要考虑中国的刑法规定、中国人的规范感觉、中国的法制水平、中国的国情。[1]
这种对于刑法学理论的分类勾勒出了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形态,从事实上归纳出了我国刑法学理论的研究现状。但是,仅仅从这四种理论类型来看,我们看不到这四种理论类型的评价,看不到对刑法学理论的反思和刑法学理论的发展方向。鉴于此,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的角度,把我国的刑法理论分为与实践“恶性循环”的刑法理论和与实践“良性互动”的刑法理论。前者以犯罪构成体系的研究来说明,后者以死刑的改革来说明。这种分类从理论对实践的影响的角度来评价我国的刑法理论,应该反思“恶性循环”的刑法理论,应该提倡“良性互动”的刑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