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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评析

  

  电磁辐射污染的主要特点是:(1)损害后果的长期性和潜伏性。除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外,电磁辐射污染的损害后果是长期的、渐进的、累积的。(2)电磁辐射污染是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在运行中产生的,停止运行后就不产生污染。(3)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影响还存在科学上不确定的因素。目前,关于电磁辐射与人体致病之间的致病机理还没有科学上的定论,特别是低频电磁辐射强度对人体神经的效应由于缺乏足够的实验支持和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因此在制定国际标准(欧洲EN)时虽然对标准限值的修改留出了余地,但并没有考虑该因素。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往往面临着无法证明损害事实与电磁辐射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窘境。[2]


  

  (二)危害原理的区别


  

  放射性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前者指射线直接作用于组成机体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酵素等而引起人体生命过程的改变;后者指射线通过机体内的水分子产生致害作用。因此,放射性污染中既有来自体外的x射线、γ射线照射导致的外辐射,也有大气和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经过呼吸道、食物链、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而产生的内辐射。电离辐射的穿透力强,屏蔽防护意义重大,距离防护和时间防护也必不可少,对于放射性核素通过吸入、食入或皮肤渗透进入人体后所造成的内照射,还需防止或减少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


  

  电磁辐射污染是高压线、变电站、电台等设施或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各种不同频率的电磁波所导致的,它表现为热效应和非热效应。前者指高频电磁波对生物机体细胞的“加热”作用,引起体温升高,机体严重“烧伤”;后者是低频波产生的影响,即人体被电磁波辐射后,体温并未明显提高,但人体的固有微弱电磁场已经受到干扰,也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电磁波在空中传播衰减很快,距离防护十分有效,其次,电磁波的穿透能力很差,穿过一般砖墙时要衰减4倍。因此,通过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完全可以避免和减少电磁辐射污染。


  

  (三)危害程度的区别


  

  虽然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有急性损害和慢性损害之分,也有全身的、局部的或某些组织器官的损害之分,但急性的、全身的损害的发生很少见,一般以慢性的、局部的或某些组织器官的损害为主,其临床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障碍以及交感神经紧张为主的植物神经功能失调,头晕、头痛、全身无力、易疲劳、记忆力减退、脱发、消瘦等。而且,电磁辐射所致的损伤无论是急性还是慢性,只要未发展为病理性器质损伤,一般在脱离接触后采取有效的措施是可以恢复和治愈的。有的慢性损害一旦脱离接触,不需要治疗就能恢复健康。因此,与放射性污染相比,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相对较轻。但电磁辐射污染源更多更广,高压线、变电站、电台、电视台、雷达站、电磁波发射塔和电子仪器、医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微波炉、收音机、电视机以及手机等家用电器工作时都会产生电磁辐射,普通公众受到污染的机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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