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环境保护立法初期,也曾接受了严峻的考验。企业和国民时常会飞出过激言论,立法者稍有不慎就会被咬住不放。经济团体联合会甚至提交抗议书,声称“有些东西可能会给产业界带来些许不安”,“强烈要求政府在今后的法律条文形成过程中,能够加以慎重的考虑”。最终,他们在《公害对策基本法试行纲要》在提交国会之前加进了一个协调条款,明确规定:“在保护国民健康不受公害威胁的同时,谋求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保护生活环境,以维护公共福利为目的”。[3](P10-73) 但是无论如何,企业具有社会性责任的原则得到普遍的认可,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了较好的平衡。在具体费用负担的计算方法上,虽然没有立刻得以解决,但采取了“参照其他法律另行规定”的过度性技术处理。这些都为我们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三、政治决断
任何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都是将短时间不能带来利益的负担加以制度化。与产生正面利益的经济的加速发展相反,环境保护好象一个刹车装置,经常会受到一些诸如“给经济增长和发展拖后退”之类的隐性责难。因此,在整个国家都在经济增长和区域开发的大道上狂奔的背景下,环境保护,无论如何都是一项很另类的工作。尽管在法律学者中间,环境保护的研究和讨论已经成为一个新兴的热点,但是作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实际上缺乏整体的解决手段,面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问题,甚至还谈不上有“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式的零散措施。
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发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理》征求意见稿、国家信息产业部出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环保总局组织起草的《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各部门所关注的焦点是如此不同。如果各个部门坚持己见,多部门共管的架构就会轰然坍塌,其结果必然是各自制订独立的条理相互制约。因此,在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上,单靠一两个部门的力量已经无法应对。它已经不属于以往制定法规时经法律、技术、经济等诸方面的论证后即可立法这种意义上行动,而是需要建立动员整个国家机器共同商定政策并照此执行的一整套制度。如果各部门只是不断地在自己所管辖范围的基础上讨论,特别是关于该条理会对这个部门现有的政策、权限、利益产生怎样的影响的讨论,结果仍然只能是画饼充饥。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原本是一项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大课题,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讨论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各部门权限框架内。当年日本在制定《煤烟法》时就曾经出现过非常类似的情况,建设省、运输省、文部省、自治省、大藏省等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中,出现了“属于本部门权限内”的事务就积极争权限,“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就不负责任、逃脱和消极争斗的现象[3](P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