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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二、利益平衡


  

  所谓利益平衡,说到底就是一个责任的分担问题。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划分政府机构、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综观国外的相关立法,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模式主要有:生产者责任模式、消费者责任模式、政府责任模式三种。


  

  生产者责任,又叫生产者延伸责任,是指由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承担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费用。欧盟的WEEE指令,要求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在美国,相关的联邦专门法案一直未能出台,但在缅因州,要求生产者支付电视机或计算机回收利用的费用;在马里兰州,2006年开始实施一项五年的试验计划,要求计算机生产者每年支付高额的费用支持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计划。消费者责任模式就是由消费者承担报废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用该费用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基金,专门用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利用。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要求消费者在购买计算机时,根据显示器尺寸的不同支付6到10美元不等的费用;日本则要求消费者在回交电子废弃物时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每丢弃一台电视机支付2700日元,每丢弃一台洗衣机支付2400日元,每丢弃一台空调支付3500日元,每丢弃一台电冰箱支付4600日元。[1](P1027)政府责任模式并不是指由政府直接承担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费用,而是指政府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方法刺激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


  

  以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采取上述任何一种责任模式都将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目前家电行业的平均利润为5%,已经是利润微薄了,如果再由它们负担回收处理的费用,肯定是难以承受;各级政府普遍存在财政紧张的状况,在大多存在赤字财政的情况下,实行政府责任模式也不现实;如果采用消费者责任模式,显然又不符合国情。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必须找到合适的“买单者”,而在政府、消费者、生产商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是导致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负重难行,一再搁浅的深层次原因。


  

  为了解决责任分担的难题,可以考虑建立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的分置、互补制度。关于费用负担,应根据我国国情积极尝试在已有的“受益者负担”、“侵权人负担”之外,建立以自愿为原则,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为基础的柔性负担方式,并使之制度化。政府最大的责任是污染发生前的预防工作,而且,由国家和地方团体来负担缓冲地带的设置等费用比较妥当。对于企业愿意合作参与负担部分费用的情况,除了应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用负担比例外,还应通过政策优惠和倾斜予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以开放的机制逐步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自愿加入。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坚持“侵权人负担”为第一原则,用于污染源防治的费用和关于造成疾病的治疗费,首先应该由“侵权人”负担,而且应设置侵权人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使被侵权人更容易得到救济。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发生源不是特定的,在发生源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还可以研究采取一种合理的保险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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