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弃物是现代城市固体废弃物中增长最快的一部分,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家用电器生产和消费国之一,面临越来越严重的电子废弃物处理的压力。另外,由于电子废弃物处理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处理成本高昂,电子废弃物的越境转移严重。“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亚洲国家已成为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的倾倒场地”,“我国广东贵屿、浙江台州等地已成为美国、日本和韩国的电子垃圾场。”[2] 应当说,面临越来越严重的电子废弃物处理的压力和疯狂的越境转移,是促使我国政府较早关注电子废弃物立法的原因之一。但是,促使国家有关部门于2004年频频动作的直接原因,则是《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的出台;换言之,是在我国产品直接遭遇欧盟电子产品绿色贸易壁垒时,才真正开始重视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立法工作。
从1997年开始,历时5年的《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于2002年10月11日获得批准,同时公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两项强制性技术法规。WEEE指令要求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和经销商)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的电子和电气产品,并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和电气产品加贴回收标识。ROHS指令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和电气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PBB)和聚溴二苯醚(PBDE)6种有害物质成分。
我国生产商生产的电子电器产品,绝大部分都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PBB)和聚溴二苯醚(PBDE)6种有害物质,因此,随着《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的实施,我国电子电器产品的出口,将直接遭遇欧盟电子产品绿色贸易壁垒。在欧盟的WEEE指令和ROHS指令这两个强制性技术法规中,对我国电子产品出口贸易影响最大的当属ROHS指令,而我国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正好与ROHS指令相对应。这一偶合似乎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在我国进行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活动中,保护环境是第二位的,发展贸易才是最迫切的动机。为了应对欧盟电子产品绿色贸易壁垒而进行的立法,其被动性和经济功利性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管理进行立法,既有内部动因的促成,又有外部压力的存在,既是主动的又是被动的,既有自觉选择的成分又有不同程度的被迫因素。从总体上看,外部的贸易压力成了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的主要原因,在立法的对象上,我们基本上没有多少选择的余地,尽管也是步履维艰,但率先出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期望有关电子废弃物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必须在认识上和立法的动因方面有所改变和调整,真正树立起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高度统一的科学发展观,甚至将保护环境放置于更为优先的地位。否则,我国出台类似《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理》的法律文件,将面临一个更长的时间和更艰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