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宋志国
【摘要】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关系到环境和能源两大主题。但是,由于立法动因的外在性、被动性,责任分配中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以及环境保护的“另类性”和追究环境问题的政治风险等诸多种因素的相互纠缠、阻隔,致使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方面的法律难以顺利出台。为此,必须在认识上和立法的动因方面有所改变和调整,将保护环境放置于更为优先的地位;在制度设计上,应根据我国国情尝试建立以自愿为原则,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为基础的柔性负担方式,由国家和地方团体来负担缓冲地带的设置费用;更重要的是要有政治高层的实质性决断和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深度报道,把环境问题作为基本的人权问题来对待,这样我国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才有可能尽快走出目前的困局。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立法;困境
【全文】
“电子废弃物”俗称为“电子垃圾”,其通识定义是指电子电器产品达到使用寿命后的报废物。依照欧盟WEEE指令的规定,它涵盖了除保障国家基本安全的设备、武器、弹药和战略物资以外的所有电子电器产品。电子废弃物中,含有铅、镉、水银、六价铬、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剂等大量有害有毒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如线路板和电池中含有的化学物质,大多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科学研究表明,镉污染,还会引发肾功能障碍和骨软化病变。这些污染物会经过不同途径影响人类,比如饮用地下水或食用受到污染的动植物,甚至直接吸入汽化的重金属。更严重的是,当雨水接触到这些埋在地下的垃圾会引发化学反应,形成“垃圾渗透液”,其毒性更是厉害。[1](P1027)同时,这些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可分离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关系到环境和能源两大主题。但是,由于立法动因、责任分配以及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的相互纠缠不清,致使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方面的法律文件至今难以顺利出台。
一、立法动因
应当说,我国是较早关注电子废物管理立法的国家之一。1990年,我国就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跨国越境的转移和处置的全球公约——《巴塞尔公约》,1995年,我国进一步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频频动作,加快了立法步伐,同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发布《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理》征求意见稿;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即将出台《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召开《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专家审议会,还拟起草《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正式出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在电子废物管理立法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