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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看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

  

  “政府环境责任包括政府环境职权或政府环境权力、政府环境职责或政府环境义务,以及政府因违反有关其环境职权、环境职责的法律(包括不履行政府环境职责和义务、不行使政府环境职权和权力、违法行使政府环境职权等) 而依法承担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4]“政府环境责任指政府在环境领域承担的第一性环境义务和第二性环境义务,环境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性。”[5]第一性环境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力。第二性环境义务指因政府违反上述义务和权力的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有公民环境权论、国家环境权论、公共职能论、福利行政论、善治论等。也有人认为,公众环境利益, 是政府环境事务管理权的正当性来源, 也是政府对环境破坏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是指政府所承担的环境义务的切实履行,政府环境责任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是否能协调发展,这点已被阳宗海砷污染事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负面的社会影响所证实。在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中,阳宗海污染监管缺位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没能适当履行第一性环境责义务中的政府的环境职权的表现;阳宗海污染信息不充分公开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没适当履行第一性环境义务中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损害了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其他环境利益,使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不利于责任政府的建设。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政府环境责任的如何实现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二)  政府环境责任实现的前提:绿色GDP制度的建立


  

  GDP只是用来衡量那些易于度量的经济活动,不能全面反映经济增长的质量,更不能衡量社会全面发展的成果。出于将环境和生态因素纳人GDP核算的考虑,1993年联合国统计机构出版的《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手册》中,提出了绿色GDP的概念。绿色GDP是指从GDP中扣除自然资源消耗价值与环境污染损失价值后乘l余的国内生产总值,也被称为可持续发展国内生产总值。[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多年迅速增长,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态势日益严峻,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加剧。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生态环境和消耗自然资源为代价而取得的。如果不是单纯以GDP指标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而是把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治理污染的成本以及自然资源的价值纳入国民经济的核算中,即以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来对GDP指标进行修正,那么,我国的GDP指标将会大幅度地下降。此次阳宗海砷污染和以前厦门海沧PX项目等环境事件所暴露的问题,究其思想根源,主要是人们在发展理念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方面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等同于发展,经济增长往往忽略了其所产生的外部性,未将环境成本纳入核算体系中。澄江锦业工贸公司,表面上看,实现了工业总产值6亿多元,纳税1100多万元,但事实证明,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从社会效益上看,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搞发展,这笔账非常不划算。一点经济利益换来高昂的治理成本和3年治理时间,代价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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