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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用建筑节能立法执行效能的实证研究

  

  4.尚无作为司法审判依据的实例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二者在司法审判中均可作为办案裁决依据。地方立法应该在行政区域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法院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按照地方立法审判具体案件是考察地方立法执行实效的一个视角。据调查,目前青岛各法院尚无以《条例》为审判依据作出的裁判。


  

  没有判决并不意味着没有纠纷。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就节能设备安装频发争执。发生争执的原因包括开发商强推安装的太阳能环保设备价格过高,房屋已有地暖,再安装太阳能要二次交费,作为新兴产品的太阳能环保采暖设备应用前景尚不明了,开发商安装太阳能节能设备动机不纯。[17]业主的分析或许有些偏激,但能引起我们对《条例》的执行实效进行反思。


  

  (四)执行力问题的原因分析


  

  1.建筑节能的立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提升


  

  “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指向这个目标,即实现在某地某时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2]明确的立法理念,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最高原则,立法理念落后或是缺失,将会导致地方地法成为一纸空文。我国现在大力提倡循环经济,2008年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法有着相当大的影响,但《条例》未能及时予以反应。立法缺失循环经济的理念使《条例》没有响应《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18]对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只字未提,而在当时青岛已经有了垃圾转化再利用的实践,[19]理念的缺失间接形成了对民用建筑节能实践发展的桎梏。


  

  2.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不足


  

  地方立法的价值不仅限于细化实施上位法,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创立法律、行政法规未涉及的规范。“正因为单有中央立法不足以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不足以反映各地平衡的状况……才在中央立法之外,再辟地方立法的蹊径。”把握和处理好不抵触原则,涉及地方立法的空间,是解决地方立法特色的关键性前提。一部好的地方立法应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反映本地特色,使地方立法保持其应有的实际价值和作用。如前所述,对能耗超标企业,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但在建筑节能领域,缺乏能耗超标建筑的处罚措施,《条例》在这部分内容上同样空缺,没有起到填补上位法空白的作用。


  

  3.各执法部门未形成协调沟通机制


  

  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但事实不然。如在供热收费采用何种收费方式和收费政策,建委、市政公用局和物价局认识不统一:市建委积极推行热计量装置在新建民用建筑和已改造民用建筑上的安装,主张计量收费方式。市政公用局则主张多元收费方式。物价局给出的收费政策是“多退少不补”,即先按面积计算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多部门掣肘,必然会影响条例的贯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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