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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用建筑节能立法执行效能的实证研究

  

  (二)体制问题


  

  1.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有待加强


  

  随着国家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日益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建设管理部门纷纷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住建部将原“科技司”更名为“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下设墙改处、建筑节能处等部门。广州、重庆、杭州等均设有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青岛市于1998年成立了“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编制20人。近年来该单位职责日渐增多,承担着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墙改监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住宅产业化、建设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大型公建监管等诸多工作,人力物力明显不足。青岛下辖的五市三区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则缺失严重,虽然有专人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但仅一区级市设立了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2.节能资金来源单一,融资渠道狭窄


  

  青岛市的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14]部分来源于国家专项补贴,[15]主要用于既有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及大型公建的监管,用于新建民用建筑的比例很小。银行尚未向政府提供建筑节能贷款,又无投资公司提供融资,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融资渠道基本处于缺乏状态。


  

  (三)执行问题


  

  1.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推进难


  

  推进难的原因主要有资金问题和产权问题。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综合成本在230—320元∕㎡之间,其中国家财政补贴45元∕㎡,市财政配套45元∕㎡,改造缺口资金在100-200元/㎡,其他缺口资金由居民自筹,居民出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改造意向。


  

  产权多样化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另一个棘手问题。我国房屋产权形态呈现着多样化状况,产权主体有国家、集体、私人、外方、中外双方等多种产权人。按《条例》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就给产权私有和共有形态下的建筑节能改造带来很大困难。在没有强制规范的情况下,政府很难代替产权人决策,共有产权人之间也会存在意见不一的情形。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政策不完善


  

  2010年青岛市被评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始规模化发展,但可再生能源建设方供能主体地位确认、供能价格没有得到权威认可、配套费减免和激励措施不明确等问题影响到行业的健康发展。[16]这些问题在已投入使用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小区中已经显现,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


  

  3.技术指标和处罚措施欠缺


  

  对能耗超标企业,国家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但对建筑节能,一是没有确定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能耗标准,二是缺乏对能耗超标建筑的处罚措施。没有能耗标准,就无法认定能耗超标建筑,退一步说,即使确定了能耗超标建筑,也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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