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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用建筑节能立法执行效能的实证研究

  

  《条例》鼓励对民用建筑本身实施绿化以降低建筑能耗。[7]而《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上位法中均未有相关规定,《条例》审议通过前其他省市相关立法也未见到,反映了《条例》的前沿性。建筑物绿化能有效降低建筑物能耗,避免城市热岛效应,[8]新加坡、日本、美国芝加哥、匈牙利的布达佩斯等许多国家和城市都大力倡导建筑物绿化,国内的重庆、成都是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有了建筑物绿化的实践。《条例》这一前瞻性规定既体现了未来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向,更是一种建筑节能的新概念。


  

  2.加强《条例》配套制度、规划的建设


  

  结合《条例》的实施需要,青岛市制定了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划和技术图集,如《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青岛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青岛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青岛市2009-2011年建筑节能专项规划》、《青岛市可再生能源应用规划》、《青岛市海洋新能源利用专项规划》、《青岛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65%标准)》、《青岛市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体系技术规定》、《STP超薄绝热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图集》等。同时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如能源消耗统计制度,[9]用能监测制度等,[10]为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和制度支撑。


  

  3.创新执行监管体系和建立专项检查机制


  

  《条例》为创新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条例规定,政府打造了闭合式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和“一二三四”监管模式,还建立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机制。如青岛建委市在2010年用三个月的时间对全市218个在建以及竣工的建筑工程进行了建筑节能的“拉网式”检查,应该说条例使这些执法活动有法可依,保证了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节能标准。


  

  三、《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立法问题


  

  1.个别条款表述含义不清,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如《条例》过多使用“有关”这类不确定的语言。[11]一旦进入执行阶段,这类条文很难为执法提供明确、清晰的依据,影响《条例》执行力。


  

  2.《条例》个别条文之间存在抵触。如《条例》第五条规定了节约资源的立法原则,但第三十五条[12]对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建筑强制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这一规定违背了节约资源的原则。实际上,热泵作为一种新型能源,其运行费用比太阳能还低40%,青岛已开始在建筑物上使用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技术。[13]建筑物如果使用了更先进的热泵技术,就不需要使用太阳能,若强制使用太阳能,一是造成资金的重复投入,二是影响城市美观。但如果不使用太阳能,审核认定程序的程序非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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