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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用建筑节能立法执行效能的实证研究

  

  3.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取得丰硕成果


  

  “十一五”期间,通过国家专项资金的引导,青岛市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累计实现投资50亿元。2010年,青岛市和即墨市分别被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和示范县,成为国内同类城市中唯一获得市、县两级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城市。目前,19个项目被评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筑面积600多万平方米,全年共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34个,约120万平方米。


  

  4.建筑节能技术推广顺利


  

  一是新型建材应用取得新进展。取代粘土砖瓦的新型墙材市区应用率达到100%;节能门窗、外墙保温材料、PPR等新型给排水管材、新型防水材料全面推广应用。二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试点成功,2010年综合再生处理建筑废弃物100万吨,今年将达到200万吨的处理能力。


  

  此外,还积极开展了农村建筑节能试点,建成了“青岛市偏远贫困地区居住建筑节能及新材料、新能源利用示范工程”,为农村建筑节能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提升《条例》执行力的主要经验


  

  1.《条例》具有地方特色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它直接决定了地方立法的执行力和适用性”[2]。有学者认为,法律不是被创制的而是被表述的。这表明立法,尤其是地方立法,受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状况、人的认知、甚至环境等诸多影响。为使立法更突出地方特色,青岛市人大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加强了立法预测。2009年4月初展开了民用建筑节能调查,7月就《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收集并分析了许多有价值的立法信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条例》就具有了一定的前瞻性、可行性和地方特色。


  

  如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上,作为上位法的《可再生能源法》就非化石能源、太阳能光伏发电做了原则性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指出的可再生能源仅为太阳能;[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地热能等。[5]


  

  《条例》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优势,规定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技术,如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并鼓励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6]其中,浅层地能就是根据青岛特有的能源现状所作的创新性规定,而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则是根据青岛的科技发展情况所作出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鼓励性规定。在此领域,青岛市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至2010年,青岛市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已经达到了34个,预计至2011年年底,青岛市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光伏建筑应用装机总量将达到20兆瓦以上。这一事实也验证了有时效性和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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