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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用建筑节能立法执行效能的实证研究

地方民用建筑节能立法执行效能的实证研究


刘惠荣;李华


【摘要】建筑能耗在能源消耗中占据重要比例,民用建筑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化的民用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以《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绩效的实证研究为范本,通过总结《条例》所取得的执行效能和遇到的执行阻碍并分析成因,进而提出增强民用建筑节能立法执行效能的建议。
【关键词】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执行效能;立法评估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范本的选择


  

  目前建筑能耗占到全社会终端能耗的27.5%,建筑节能已上升为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建筑节能任务的完成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节能减排总体任务目标的实现与否。基于此,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乃至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密度和力度都在加大,形成了主要包括《建筑法》(1998年)、《节约能源法》(2008年)、《可再生能源法》(2010年修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等近十部法律法规。为了配合中央立法的实施,有地方立法权的各省市也相继出台本地方的民用建筑节能法规。[1]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的民用建筑节能法治状况如何?是否达到节能减排的国家目标?如果执行效能不高的话问题的症结何在?如何加强建筑节能立法的可执行力,提升其效能,成为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通过个案研究的方法,选择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研究范本,在对条例实施立法评估所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分析条例实施取得的实施绩效和遇到的执行阻碍,力求挖掘其中在理论和制度上的深层次原因,为地方性法规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的融合提供解题思路。


  

  选择青岛市地方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青岛市的民用建筑节能立法较为完备,配套规则比较系统,可以较客观地展现法规执行的效能。青岛市自1986年以来以“较大的市”资格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在近30年地方立法史中,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超百部,立法技术日臻成熟。《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8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颁布后较早出台的建筑节能地方性法规。为保障其执行效能,还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配套制度或措施,如《青岛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青岛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青岛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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