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本案并没有进入到诉讼阶段,但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是日本法院的审理类似环境污染案件的思路。日本法院在熊本水俣病污染案件审理中,在考虑原告即污染受害人的损害时,突破了过去的只考虑直接利益的损失的学说,考虑了原告方可得利益的损害,对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进行了正确的界定,把十分抽象的赔偿数额进行了量化,使得计算方法比估算方法公允了许多。[3]
(二)《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参照适用
2008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 21678—2008)。
该标准由农业部提出,规定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适用于渔业水域受外源污染导致天然渔业资源、渔业养殖生物和渔业生产受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其中最重要的是渔业资源损失量评估方法,具体而言包括了直接计算法、比较法、定点采捕法、围捕统计法、统计推算法、调查统计法、模拟实验法、生产效应法、生产统计法、专家评估法和鱼卵、仔稚鱼评估法等11种方法。在应用中可根据水域类型、污染情况、历史资料、水底资料和受损生物等综合情况,选择适用的计算方法。
按照该计算方法的规定,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同时不同类水产品的价格要分别计算,也就是说不同品种的鱼应当有不同的价格,而不是像当地政府所规定的,统统6元一斤。此外鱼卵和仔稚鱼的经济损失要按苗种来折算的。
四、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紫金山铜矿污染事故发生后,福建省环保厅对污染企业做出了罚款956.31万元的行政处罚,从新闻媒体报道的该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87.71万元来看,这个处罚金额应该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当法院在认定该污染企业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单位犯罪,判处罚金3000万元时,竟然将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折抵了刑事处罚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