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的渤海石油泄漏事件再次表明,污染事故信息的及时公开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必须在法律中明确相应的责任,处罚不是目的,但是没有相应的处罚,显然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都是毫无作用的。在这方面,受制于《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金额设定的限制,最好是在法律中作出规定,而不仅仅是在环境保护部的部委规章中作出规定。
三、污染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承担)
从新闻媒体公布的事故处理结果来看,紫金山铜矿污染造成的水产养殖户的网箱养鱼的损失,赔偿是按照鱼的重量,以每斤6元的价格进行赔偿。由于没有造成直接的人身损害,所以本案中只进行了财产赔偿,但该财产赔偿是否合理,值得思考。
(一)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这是一种直接赔偿的方式。但是环境污染损害和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的区别在于,环境污染损害同时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在本案中就是直接造成了水产养殖环境的破坏,而当地的水产养殖户如果在污染事故过后还要从事水产养殖的话,必须要对受污染的水体进行修复,而这显然是需要时间以及金钱的,这在本案的赔偿中完全没有得到考虑。对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必须要考虑到生态修复的责任。这也是和法律规定不冲突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紫金山铜矿污染造成了水体的严重污染,受害养殖户完全可以要求紫金山铜矿将水体的水质情况恢复到污染前的状况。同时基于养殖户对水体状况具有直接的感知和接触,所以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污染者将生态修复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受害养殖户负责修复可以作为一个考虑的方案。同时由于环境修复需要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水产养殖户显然不能继续生产,必然带来正常收入的减少,这部分损失应当由紫金山铜矿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