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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紫金山铜矿污染事件的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突发事件,同时由于是污水污染,这也就是一起突发水污染事件,又由于这种污染信息属于环境信息,因此也属于需要公开的环境信息。在这三个层层递进的层面,我国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应规定,可惜的是,紫金山矿业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处理污染信息的公开问题。


  

  (一)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


  

  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时间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时间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第47条规定: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上述法律条文清晰的说明,发生突发事件,企业必须要立即上报,至于突发事件最终是严重事件还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小事情,这必须由政府来做出判断,政府会根据相关预案进行分析,从而做出相应决定,而不是企业自己来做出判断,当事情发展到无法控制的地步时,企业才上报政府,由政府去收拾烂摊子。因为这样的话,往往就会错过最佳的处置时间,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不过,《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没有对不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规定了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二)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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