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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限制视角下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论

死刑限制视角下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论



——兼论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及衔接

马长生


【摘要】死刑、无期徒刑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我国刑罚的重刑体系。在我国保留死刑而又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之下,死缓与无期徒刑的适用必将增加。由于死缓与无期徒刑在执行中均可减为有期徒刑,而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仅为15年,数罪并罚时上限为20年,因而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重刑犯通过减刑和假释后的实际服刑期限均可能低于15年,从而不仅凸显了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也可能同民众对惩治重刑犯的期待产生错位,不利于死刑的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适当提高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较之不少国家有期徒刑上限较高甚至没有上限,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尚有提高的空间。
【关键词】刑罚;死刑限制;有期徒刑上限提高;重刑衔接
【全文】
  

  在我国保留死刑而又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之下,死缓与无期徒刑乃至长期徒刑的适用必将增加,然而,由于死缓与无期徒刑在执行中均可减为有期徒刑,而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仅为15年,数罪并罚时为20年,这就不仅凸显出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巨大差异,而且由于我国刑罚中有期徒刑上限偏低而凸显出重刑体系的冲突。因此,提高有期徒刑之上限已为众多学者所思考。


  

  一、我国重刑体系中的三种刑罚需要合理并存


  

  死刑、无期徒刑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我国刑罚的重刑体系。当前,我国刑法的死刑条文虽然较多,但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待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对死刑采取了保留但严格限制的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中对可杀可不杀的将会坚决不杀,而代之以死缓或无期徒刑甚至长期徒刑。[1]不过,我国的重刑体系之具体构造尚有欠缺。下面,我们着重分析一下死缓同徒刑之间的关系。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是我国的首创。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根据刑法50条的规定,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被判死缓的犯罪人在两年考验期内绝少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就减为无期徒刑,除非极个别的情况,一般不具有执行死刑的可能,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事实上不具有死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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