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踏上废止死刑的征途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死刑问题三人谈
高铭暄;苏惠渔;于志刚
【关键词】废止死刑;刑法修正案(八)
【全文】
【编者按】2010年8月23日,酝酿多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被提交给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与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的历次刑法修正不同,《草案》首次废止了若干罪名的死刑,这标志着理论界呼吁已久的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主张正式获得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并进入立法操作层面。
这是中国踏上废除死刑的征途步伐的一个标志,是一个从理论向实践的华丽转身,是一个开始,无论跨出下一步需要多长时间或者跨度有多大,但我们坚信只要有开始就不会停下。在此背景下,理论界充分发挥自身的智力优势,充分剖析《草案》关于死刑问题的最新动向,努力揭示刑法限制死刑的价值意蕴,对社会公众的死刑观念作出正确引导,将显得非常及时和重要。有鉴于此,近日,我刊特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刊特约编辑于志刚先生专门就这一问题请教了参与过众多刑事立法制定和修改工作的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苏惠渔教授。
一、死刑与经济犯罪
于志刚:高老师、苏老师,你们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向你们学习和请教的机会。《草案》已经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虽然《草案》已经向社会公布,但是我还是想请你们介绍一下《草案》的具体情况。
高铭暄:自1997年《刑法》通过以来,最高立法机关已经先后颁布了7个《刑法修正案》,今年是刑法的第8次修改,也是幅度和力度最大的一次。从规模看,草拟中的《草案》的条文达到47条,创历次修正之最。从分布范围来看,《草案》首次对刑法总则条文进行了修正,这也是前所未有的。从修正的内容来看,《草案》既包括对分则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和量刑尺度的调整,也包括对刑罚制度的修正。可以说,刑罚结构的变动是《草案》修改的重点,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死刑方面的规定。当然,由于死刑的特殊性,使它成为《草案》最引人注目的内容。
苏惠渔:就《草案》具体内容来说,这次的修订显然比较全面地显现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如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草案》说明”中所指出的,这体现了正在形成中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其中对于死刑的削减就具有强烈的昭示意义。从这个层面考虑,《草案》的一些内容以及由此折射出的价值观具有重大的启迪性。当然,大家对于一些具体内容,在议论中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意见,这需要论辩、协调和整合。
于志刚: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死刑问题就受到了我国刑法学界的关注,你们当时就有相关的著述发表,而自从1997年《刑法》修正之后,死刑问题更成为理论上长盛不衰的理论热点。死刑的立法限制问题能够走入《草案》,既源于立法机关优秀的法律素养和坚韧的政治勇气,也离不开你们的积极推动与严密论证。在我看来,《草案》在死刑废止的制度实践方面迈出了宝贵的一步。如何评价《草案》中死刑问题?
高铭暄:《草案》在死刑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就是取消了部分罪名的死刑。目前刑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为68个,《草案》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拟取消的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从死刑罪名的分布来看,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占了9个罪名,第5章侵犯财产罪占了1个罪名,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了3个罪名。也就是说,分则死刑罪名的调整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第二就是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
苏惠渔:讨论中有些同志对于《草案》削减死刑的实践意义提出了质疑(毕竟现实适用较少)。其实,此次对于死刑的削减是里程碑性的。因为这意味着中国终于踏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当然完全废除死刑是长远时期的事情,但是万事开头难,迈出了第一步就意味着一种行动开始,意味着一种思维的建立,还意味着理论界的呼声逐步被决策者所接受和认可。死刑不再是一个或者说主要是一个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是一个怎么逐步废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