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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起刑数额研究

  

  从我国目前立法来看,由于行为主体有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自然人的身份差别,民间流传着“官偷五千方为贪,民偷五百即是盗”的说法。[12]当然,贪污贿赂犯罪与盗窃、诈骗等犯罪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其起刑数额也应体现出不同,这一点笔者不否认。但在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已然比盗窃、诈骗等普通涉财型刑事犯罪高出数倍甚至十倍的情况下,再谈提高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难免给民众带来不公正感。社会财富增加了,但公众对权力的监督意识也增强了,我们的政治伦理应当趋严。而政治伦理与一般道德不同,不能光靠自律,而必须带有刚性。而上调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恰恰有损我们的政治伦理。[13]


  

  尽管司法界人士与民众的反腐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二者在行为思路与量裁权衡方面又不尽相同。司法界人士更多考虑的是现实可操作性。张军副院长的建议是建立在判决一致性与量刑合理性的层面。而民众对贪污贿赂的容忍度则进一步降低、对反腐倡廉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近三年来,每次“两会”前的民意调查都显示反腐倡廉是百姓最关注的话题。客观地说,双方的态度各有各的道理,双方的分歧主要是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困扰,而不是简单的权力意志与民众意愿的问题。


  

  (三)面对“司法顽疾”,如何“对症下药”?


  

  实际上,贪污贿赂几万元的“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等现象的出现,问题不是出在法定的起刑点太低,而是在于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张军副院长也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贪污贿赂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有学者曾经作过统计,某市检察机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比例,竟然高达85%以上,不少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统计数甚至都是100%。[14]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屡见不鲜。那么,我们不禁要问,5万元以下“小案”都去哪了呢?还是说,全国上下所有的官员“胃口”都如此之大,5万元以下一律不入其眼?显然,事实情况并非如此。社会各界都曾发出过反腐败不能“抓大放小”的呼声,当然也对司法机关自身不能严格依法执法,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因此,张军副院长感叹“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可谓是一针见血,也道出了当下反腐败司法工作的某些“顽疾”。


  

  按理来说,发现了疾病就应当“对症下药”,但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却是“找准了毛病,抓错了药”,并且多少有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导向立法的嫌疑,似乎还存在着某些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开脱“罪责”的意味——张军副院长最终提出了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构成犯罪的起点定罪量刑标准已经不合时宜,需要普遍提高定罪起刑数额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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