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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起刑数额研究

  

  张军副院长想来也是赞成这种说法的。他认为,“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他主张上调起刑点还有一个理由,就是刚够起刑即获刑10年,而涉案一两个亿的也不过是个死缓,所受处罚区别不大。假如涉案几万元的不“占用”量刑区间,那么就可以腾出量刑区间,“分配”给涉案金额巨大的。[6]


  

  三、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究竟应该升还是降?


  

  (一)贪污贿赂行为本质的经济学分析


  

  最早对犯罪进行经济学分析的是曾于1992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芝加哥大学加里·S·贝克教授,他最早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规范的经济学分析。[7]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理论的前提基础是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8]从经济学角度看,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分析家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看不到贪污贿赂行为本身有什么问题。但是,贪污贿赂行为不仅会加速官僚政体分崩瓦解的过程,而且还会使低收入的公务员借此获得更加可以接受的生活水平。[9]


  

  单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1997年的5000元和现在的5000元确实没有可比性,时代在变化,社会财富增加了,货币相对在贬值。表面上看来,现在贪污受贿5000元比在1997年贪污受贿5000元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似乎要小得多。这个观点看似有道理,但2009年与1997年相比,变化的不只是经济发展,政治文明、精神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也都有了相应的进步。易言之,到了2009年,各级官员理应比1997年具有更高的民主法治素养、精神文化品质。因此,如果把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账与经济账一起算,就不应该得出调高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结论,而是与之相反。[10]


  

  从法律意义上讲,对贪污贿赂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是因为不该官员拿的东西就不能拿,这是反贿赂的伦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拿1000元、5000元、几万元,跟拿几百万、一两个亿性质是一样的。经济学家已经揭示,贿赂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会损害公共利益。而贪污贿赂少,并不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小。因此,对于贪污贿赂行为,无论多少,都应当从法律上作出否定的评价。


  

  (二)社会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容忍度考察


  

  现在一些地方早就突破了贪污贿赂罪5000元起刑点的规定,达到二万元、五万元甚至更高。有学者提出,这种认定数额的飚升,一方面表明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表明社会的容忍度提高。[11]那么,我们来看一下,社会对此类犯罪的容忍度真的提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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