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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守柔思想的现代法律价值

  

  3、注重提高人的素质


  

  守柔的根本要求就是要提高人的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人都能做到守柔。老子在《道德经》第51章中讲到:“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尊道而贵德。”这就是说,道生养万物,德涵养万物,万物形态纷呈,环境使万物生长,因此万物无不尊崇道而尊贵德。因为万物包括人,人也应该尊道贵德。由此看来,人们要提高自身素质,首先应该“尊道”,其次应该“贵德”。而这里的道是指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德是指“利而不害”的操守,是“爱民治国”的品格。在此基础上,老子把“公正”、“无私”、“利万物”、“不争”、“守柔”、“谦下”、“宽容”等看作高尚品德的展开层面。认为人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与品行涵养,做到“无私”和“利万物”,也即要做到奉献社会和节制私欲,做到忠诚和守信。


  

  三、老子守柔思想的现代法律价值


  

  老子作为中国先秦时期的思想家,他的守柔思想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内在的局限性,如他片面强调事物的柔性而否定事物的刚性等。但老子提出的事物的发展要符合客观规律、注重以人为本、注重提高人的素质等观点还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并且对推动当今中国社会依法治国的进程也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1、制定和实施良法


  

  老子守柔思想的核心是人类的进步和发展要遵循客观规律,具体到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应如此。我们今天强调的依法之国,应是依良法治国。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它应是“真、善、美”的法。“真”是指法的内容的合规律性,即符合事物性质,反映时代精神,适应客观条件。这与老子的守柔思想是一致的。


  

  首先,良法的内容和规则应符合事物自身的性质。法要维护、促进现实社会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就必须使其自身符合各种现实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符合各种社会关系本来的面貌。社会关系在性质上发生根本变化(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各种社会群体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发生根本变化),必然导致和要求法的内容在性质上发生相应的变化。近代和现代法律中出现的一系列原则,如民主、平等、法律至上、司法独立、人权保障、保护私有财产等等无不是社会性质与社会关系发生根本变化所决定的。


  

  其次,良法应反映事物的发展规律。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的主观表达和客观载体。 马克思也提出,法律应当“是事物的法的本质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十纷繁复杂且变化不定的,但他们各自具有自身的规律,他们的存在和发展总是受其规律支配。立法者必须很好的理解和掌握这种规律性,并把他们体现在法律中。例如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及其法律制度的确立是对竞争规律和价值规律等的认可和尊重;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便是近亲结婚不利于优生这一遗传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法、自然资源法、科技法等众多法的领域,其规范的很多方面,都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运用。我们肯定法的内容必须反映客观规律,但是,规律本身并不是法。由规律到法的形成,需要有立法者的主观努力,同时需有国家权力作为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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