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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视域下大学生宿舍行为失范问题研究

  

  1.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范的行为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学校为了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往往制定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然而,不尽人如意的是这些规章制度在大学生宿舍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具体表现为:①私拉乱接电源。如某高校学生董某、唐某在学校多次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仍然私拉乱接电源,在宿舍玩游戏,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②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大量使用劣质电器、大功率电器等,引起宿舍火灾,给学校和其他同学带来了巨大的损失。③乱扔烟头。如高校学生王某,违反学校禁止学生吸烟的规定,在宿舍吸烟,乱扔烟头,给学生宿舍带来安全隐患,被给予警告处分。[6]


  

  2.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在法律上大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有时法律也并不能涵盖无余。[7]实践中,宿舍常见的行为失范有:①喧哗吵闹。晚上宿舍区少数学生不按时就寝,在宿舍阳台上或宿舍楼道里吵闹、叫骂,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宿舍生活秩序,变相地剥夺了他人的休息权。②乱堆乱放。一般而言,宿舍楼道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有所不同,但它毕竟是相对固定群体的公共空间(理论界称之为“准公共空间”)。据广西民族大学第七周校园绿化卫生水电检查情况通报(2006年10月16——20日)显示[8]:有部分同学在宿舍楼道乱停放自行车、乱堆垃圾或乱泼脏水等,这些行为无疑会影响该楼层其他同学的正常通行,严重一点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


  

  3.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


  

  善良风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它是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遵守的道德准则。[9]学生宿舍属于几个室友所共有的“公共空间”,个别同学让“外人”在宿舍住宿,其实已经侵犯了这个“公共空间”,更不用说带异性连续几天在宿舍过夜了。现实中,男生宿舍经常出现有女生过夜的情形,此种行为影响恶劣。


  

  (二)一般违法行为


  

  所谓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而又尚未达到由刑事法律制裁的行为。至于宿舍,其行为失范表现如下:


  

  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隐私是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秘密。“隐私权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10]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应当受到他人的非法干涉。然而,现实生活中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比比皆是。具体到大学生宿舍,其主要表现为:①侵犯舍友通信秘密的权利。比如,某同学偷看舍友与他人网聊的记录以及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侵入舍友的电子邮箱,获取相关隐私的非法行为。②非法公开舍友及他人的生活秘密。如某同学在宿舍乱翻别人的日记本或在他人床铺上寻找私人生活用品等,肆无忌惮地公开所知悉的生活秘密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宿舍其他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包括在他人宿舍安装窃听设备、刺探、偷拍他人私生活照片等,擅自公开隐私事实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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