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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件

  

  三、司法效率性


  

  对于司法公信而言,正义与效率是它永远追求的价值主题。因为一切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利益纷争的受众, 都希望司法能用最有效率的运作方式来实现其利益目标。而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利益的得失直接关联的。司法一方面要维护正义,求得公理;另一方面要用最经济的方式促成这种正义的达成, 这才是司法正义的本质。一旦司法运行提供给人们以方便,产生了巨大的效益, 并最终带给当事人以利益, 司法公信力才会被确立。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 各级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 对司法制度改革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但现在看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力度还不够, 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司法制度正义价值的合理性期待。像对案件当事人因我们执法效率低下造成的损失, 还没有建立相应的补救措施;还没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执法效率低下的司法人员进行处罚,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司法效率责任追究机制。伯尔曼曾告诫我们说:“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 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司法公信力的直接表现不仅在于司法的公平正义, 而且还在于它在实现这一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时是有效率的。否则, 这种公平与正义就是虚假的、为社会公众所不齿的,也是没有公信力的。由此可见, 提高司法效率, 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证和前提。


  

  四、司法统一性


  

  司法的统一性是法律公正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同质同种犯罪必须得到同样的处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同类型案件必须得到同等标准的解决。为确保法律的统一性, 美国法官通过对法律的理性判断和科学解释, 在司法活动中创制了大量的判例, 并把这种判例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 与法律享有同等的效力。当审判活动中再遇到与这些判例相同的案例时, 法官必须适用既已存在的判例。由于有了这种制度的保障, 美国法律的统一性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审视我国的司法, 适用法律的随意性问题却较为严重。同罪同种同类案件得不到同等对待的现象仍较为普遍。这不仅表现在司法结果上, 而且在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有反映。很多案件从侦查阶段就出现同罪不同刑罚的情况。如同一个团伙犯罪, 其成员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基本相同的,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 这些犯罪主体必须受到同质对待。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中大量掺入执法者的利益因素, 造成了执法中特有的利益驱动现象。一些犯罪主体利用经济上或人情上的优势买通相关司法人员, 从而达到对其降格处理或不受处理的目的。加上当前我国司法机关经费保障存在严重不足, 使执法司法机关的权力寻租现象相当普遍, 以致造成大量的执法司法不统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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