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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件

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件


肖杰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全文】
  

  司法之所以具有公信力,在于它的司法保障性、正义性、效率性、权威性、民主性。我们对司法公信力构成要件的分析,应着眼于司法制度运作所体现的价值追求,考虑法律规范体系在运作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和信赖度,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能否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一、司法保障性


  

  司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一切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作为社会主体的司法体系,司法保障则是维系社会和谐和发展的最后一道屏障。因为一套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社会公众所尊崇和向往, 往往是把司法保障作为其规范社会的基本使命而存在的,司法保障在构建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的作用如何,也理应直接地反映到司法公信力上,这也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基础。一方面,如果司法保障功能弱化,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现阶段,对公民各种权利救济功能的缺失,不仅加剧了各种社会主体对公民权利侵害的随意性, 就是在司法活动中, 司法的根劣性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侵害也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重要原因。如当前公众反映较强烈的执行难问题、 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等等, 都是背离了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由于司法的保障功能弱化, 实际使我国的法律制度远离了对公众的价值期待和终极关怀,使我国的司法制度缺少一种让社会公众赖以信任的基础, 从而也伤害了人们对司法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如果司法执法专横,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如果司法不是公众的司法,必然走向专横。而这种专横对公众权利的伤害则更大。所以,要确保司法具有公信力,我们必须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特别是执法运作过程中的程序司法制度按照“正当程序”的规则进行符合“正义性”的原则来进行检讨和修复, 必须要对我们的司法制度进行人性化的改造。否则, 我们不但不能让司法来保障社会和谐,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 而且只能越来越扩大司法制度与社会公众的内心分离和对立情绪,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至危险的边缘。


  

  二、司法正义性


  

  正义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价值依托。正义是基本的法律价值,也是司法公信力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正义意味着公平、公正,而司法一词应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素质,英文“正义”(justice)的另一含义就是“司法”,说明正义与司法是密不可分的。司法正义的构建既需要政治权力的利益考量,也需要公众的全力参与,同时还需要甚至更加需要普遍性的社会支持。“法律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因此,司法除要公平外,更重要的是要正义。正义是司法公信力的灵魂。而正义是什么呢?它是指作为实体的法律应是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良法,并且这种良法的运作过程具有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正义性, 使诉讼主体得到自己所应得。古代希腊法和罗马法均将“各得其所”视为正义,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正文开篇即对正义下定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只有司法对正义指向具有恒久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使公众对司法的运作能够进行可预见性的期待, 这样的司法才会与人们内在的价值尺度相吻合, 并由此激发公众的推崇和信仰,才会具有恒久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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