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推进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群众工作
尚庆忠
【关键词】人民调解
【全文】
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社会管理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领导社会管理专题研讨班结业式上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同做好群众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点,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将群众工作和社会管理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大有可为。
人民调解具有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制基础。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新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 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从《宪法》到《人民调解法》,都体现了人民调解鲜明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特征,为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人民调解具有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的传统基础。人民调解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由于中国“和为贵”、“无讼”的传统法律文化,调解在中国的纠纷解决中自古以来一直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官府调解、乡治调解、宗族调解、民间调解等多种形式的调解。人民调解的优势显而易见,诸如,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实现纠纷各方当事人不伤感情、互谅互让、增进团结,降低纠纷解决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起到了矛盾抓源头、纠纷找根源、和谐解“心结”、“润物细无声”的特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纠纷解决理念以及自愿性、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简易性、灵活性、实用性等特征,有助于发挥传统优势、保障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