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考尔曼法官的判决,X提起上诉,1996年7月31日上诉法院作出与原审法院相反的裁决,作出禁诉命令。上诉法院法官胡伯豪斯(Hob house)首先提出了就不是为了维护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而要求向外国法院发出禁诉命令,英格兰法院是否可以行使管辖权。对此胡伯豪斯法官认为英格兰法院具有管辖权。接着胡伯豪斯法官就是否可以发出禁诉命令作出了解释,胡伯豪斯法官认为考尔曼法官所谓的只有在压制(oppressive)得到明确的证明后才可以发出禁诉命令的观点是错误的。与决定司法正义的存在相关的情况有三种:(1)确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自然法院。胡伯豪斯法官认为印度是合适的法院地,法国也是,Y在明显不合适的第三地得克萨斯州提起了诉讼。(2)确定得克萨斯州法院诉讼的进行是否侵害X的利益。那么,本案与得克萨斯法院的关系如何呢,X与在该州设立本据的法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所以,依照该州的诉讼管辖法律应该服从该州的管辖。但是,X也向法院提出了反对意见,因为X是法国政府持有半数以上股份的公司,按照美国国家主权豁免法,美国法院不应该行使管辖权,得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接受了X的意见,但是,该州上诉法院没有接受该观点,就此X向该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当中。Y等选择得克萨斯州法院起诉时,该州并没有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7]所以,X没有办法要求该州中止诉讼。另外,Y等的请求是因为飞机存在物理上的缺陷以及驾驶员操纵不当,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所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Y只要证明机体有缺陷和与死伤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并且该州法律就赔偿金额的算定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聘请律师方面可以采纳成功报酬制,即使是诉讼费用也可以先由律师代付。所以,Y等选择在该州法院进行诉讼。胡伯豪斯法官认为这些明显对X不利。(3)发出禁诉命令是否意味着剥夺了Y所认为的对其有利的条件。这种条件有两种,第一,避免印度诉讼的长期化;第二,在得克萨斯州Y所享有的成功报酬制。但是,关于第一点,在得克萨斯州进入长期诉讼论战的话,Y的主张就没有说服力。关于第二点,Y是想利用得克萨斯州法院的诉讼以期得到非法的不正义的有利利益。基于以上的分析,胡伯豪斯法官认为原判决不当,将X告到得克萨斯州法院的Y的行为是压制(oppressive)的,是对X司法不正义的原因。因此作出了禁止Y在美国得克萨斯州法院继续进行诉讼的禁诉命令。[8]就外国法院诉讼发出禁诉命令仍然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是否会侵害外国国家主权。英格兰法院通过禁诉令限制外国的诉讼程序时,虽然禁止令不是对外国法院、而是对当事人发出的,但由于作出禁诉命令的效力是干预在另一管辖权之下的诉讼程序,所以,关于此问题尚有待进一步探讨。不过,在英格兰法院,对外国法院诉讼发出禁诉命令这一权力的行使是十分谨慎的,又由于限制外国法院诉讼程序的禁诉命令经常难以执行,只有在通过限制外国法院的诉讼才能避免产生不正义时才发布禁诉命令。
31不方便法院原则
在处理国际诉讼竞合问题上英格兰法院具有传统的独特的做法,早期并没有采纳不方便法院原则。大西洋之星号一案中,蕾多法官将法院分为自然的法院(naturalforum)和非自然的法院,如果是自然的法院,没有充足的理由的话并不应驳回诉讼,而在非自然的法院时,如果被告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原告应负有说明其选择法院的合理依据。一般认为,虽然法院明确地否定了英格兰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但是该案实质上起到了促进探讨该问题的作用,在以后的案例中情况的变化就明显了。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案例。
劳根诉苏格兰银行(Loganv.Bank of Scotland(1906))[9]
原告为苏格兰居民,被告为在伦敦有住所的苏格兰银行的董事。原告在英格兰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在苏格兰进行的事业计划内容有误为由要求损害赔偿。英格兰法院作出了诉讼中止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