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施救义务比较研究
伍坚
【摘要】在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承担施救义务。被保险人应主动履行施救义务,如果保险人就如何施救给出指示,被保险人应遵照执行。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时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补偿,但补偿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保险人对由此发生或者扩大的损失不负赔付责任。
【关键词】被保险人;施救义务;施救费用;法律后果
【全文】
2009年2月修订的我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除了几处文字调整外,该条基本上继受了原《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施救义务的规定,因此未能弥补原有规定存在的很多缺陷。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施救义务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保险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施救义务的法理基础及其属性
关于施救义务的法理基础,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一)施救不仅符合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危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固然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但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必然会给被保险人的生产或生活造成诸多不便,此种负面影响不会因保险人理赔而径直消除。对保险人来说,被保险人的积极施救行为如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责任便可降低。就社会公益而言,随着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责任在整体上的降低,投保人一方支付的保费便可相应降低,危险共同团体内的所有成员因此间接获益。而且,施救行为还可以减少社会财富的净损失,其社会公益色彩相当明显。
(二)被保险人施救通常更具效率
论者或谓,保险人同样因施救行为受有利益,为何其不必承担施救义务?这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一方直接控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和保险标的的距离最近,由其实施救助行为通常最为有效。相反,由于保险人通常只有在被保险人一方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后方知保险事故的发生,且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距离较远,这一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决定了保险人的施救行为常常不是最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