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是解决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问题,其内容相当原则。社区矫正规定只以通知、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种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缺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不足
有些基层社区建设根本不够施行社区矫正的条件,但是为了应付检查,也盲目的效仿施行。它们的条件不具备,建设不到位,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安置帮教能力不足。目前有的基层司法所在原有的职能基础上,又承担起社区矫正的职能后,对于要完整、准确和有效地履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其公信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种状况使社区矫正根本不能落到实处,导致罪犯刑满释放后感觉不到刑罚惩罚性进而重新犯罪,使公众对社区矫正失去信心。
(三)社区矫正工作协调不够
在具体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有时存在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个别社区服刑人员不知所措,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与多个部门和单位工作相联系,但公安派出所认为,社区服刑人员已经移交给司法所管理,就与本单位无关了,不需要管。政府领导干部认为,实行社区矫正是你司法所的事,与我们无关,无需我们管理。村组干部认为,社区服刑人员是罪犯,刑罚执行是执法机关的事,与村委会无关。而司法所以工作人员少,且要承担普法、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和政府法律顾问等繁重的工作任务,表示力不从心。这样就导致,文件上是齐抓共管,实际工作中所有单位都不管。
四、创新和完善社区矫正的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其内容包括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减少社会消极因素。”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确实存在立法过于原则,操作规定不细致,建设不足,协调不够等问题,我们要立足现实寻求社区矫正工作刑罚执行严肃性的突破。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许多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法律性和制度性的障碍。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