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及其意义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
(一)帮助服刑人员更好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防止交叉感染,削弱罪犯在监管场所服刑所产生的孤独感,增加罪犯的社会责任感。[2]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他既是服刑改造,又为社会劳动,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建立平等融洽的人际关系,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使他们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有利于重新回归社会。
(二)解决监管场所拥挤,节省国家资源
我国监管场所关押量大,基础设施和物资条件差,文化教育等软件方面的保障又跟不上时代发展,罪犯的身心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改造质量。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将监管费用分散转嫁到整个社会,由社会正常周转补给,这一制度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狱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警力、物力去矫正那些恶习较深,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是矫正那些极端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人文关怀
社区矫正是充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真正运用好“宽”的刑事政策,对依法从宽处理、可不收押的罪犯置于社会上、家庭中加以管教、改造,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把宽严相济真正落实到刑罚执行之中,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3]
三、目前社区矫正推行中遇到的困境
近年来,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矫正工作者的努力实践,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突显。
(一)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滞后
国际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国,到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国家有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如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