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科消灭的程序
综观域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形式和程序有两种,一是自动消灭,二是通过一定的法庭裁决程序予以消灭。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事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应该通过一定的法庭程序,但考虑到司法成本,在实际中可采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
1、申请的主体。为了充分维护和发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启动申请的主体范围可宽泛,可以是本人,可以是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也可以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
2、管辖的法院。为了方便申请和有利法院审理裁定原则,可以由其住所地或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3、审理和调查。法院有少年法庭的,由少年法庭审理,没有的则由其它审判员审理。审理以书面审理为主,审判人员应当对申请的主体、所申请消灭的未成年人前科情况、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如对事实证据有疑问或不清楚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调查取证。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如非特殊情况并经法院允许,必须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法院审理适用回避等原则。
4、裁定和监督。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符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规定的,可发出裁定前公告,公告期满,如无反对意见或反对意见不成立的,即可裁决取消未成年人前科;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不符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规定的,或者公告期间有反对意见且理由充分的,可以视具体情况驳回诉讼请求,或暂缓裁决并设定一段考察期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审理实行一审终裁,不能上诉和抗诉,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裁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条件的,原审法庭可以撤销原裁定。
(三)前科消灭的效力
法院裁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宣读或公告,并将其罪、刑记录一并注销。有关前科污点的档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与未成年人前科污点有关的法律后果不复存在,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同其它公民同等的权利。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在认定累犯时不得重新计算在内,不得对其前科进行法律评价。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个系统的复杂的工程,不仅仅是立法问题,也牵涉到社会公众社会观念、法制观念的转变,牵涉到我国当前户籍制度、档案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在当今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千千万万个失足成年人“不抛弃、不放弃”,为他们创造一个重新回归社会,公平竞争、成长成才的机会和平台,是建设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