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刘见洲;官日东
【摘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成长。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但需要设定实质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制条件,并且需要对前科消灭的程序和前科消灭的效力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前科消灭;未成年人犯罪;制度构建
【全文】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其它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存在大量的前科规定,这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成长、就业、生活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了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了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并且由此派生出许多更深的社会问题,这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论不协调。为此,本文希望我国应着眼于有利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成长和发展的角度,寻求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配合和执行,有条件有秩序地消灭未成人前科制度。
一、未成人前科消灭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发生在被告人尚未成年的阶段。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曾受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由于未成年人社会化程度的局限,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特别是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较差,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在主观上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强等特点,且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社会法律知识不健全,可塑性强,不应承担与成年犯罪人等同的刑事责任,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犯罪未成年人容易“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文明的社会人,甚至成为精英。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的《少年法》、澳大利亚的《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英国的《前科消灭法》、美国的《青少年教养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都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出适合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大势所趋。
我国法律没有未成年人前科制度。《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刑事污点保留有利于惩治犯罪,警示世人,预防犯罪,但同时也为这些受过刑事处罚的失足少年的生活、学习、就业带来歧视和不公平待遇。《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会计法》、《公司法》、《教师法》、《职业医师法》、《兵役法》等都规定了前科职业限制。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受到社会的歧视后,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破罐破摔、自暴自弃,难于再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结果就造成“不良少年是常习犯的后备军”现象。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因而不应使其终生背负“前科”标签,在我国以立法形式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非常的积极意义:1、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可以减轻未成年犯罪人心理负担,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成长,有利于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有利于失足未成年人复归社会,改过自新,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2、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的“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精神,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从而使党和国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得以贯彻落实。3、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逐步与未成年人犯罪国际司法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