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和加大成品油市场的反垄断执法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正式实施三年多,但总体来说,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效果并不十分理想。2009年以前,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立案调查的反垄断案件数为零,2010年以来,反垄断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了多起反垄断案件,如广西米粉串通涨价案、富阳造纸业协会价格垄断案、连云港混凝土委员会分割市场和固定价格案等。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反垄断执法的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明显偏少;二是缺失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5]三是执法对象主要是区域性的中小企业或行业协会,被视作“只打苍蝇不打老虎,’;[56]四是适用反垄断法调查处理的案件少,不少案件是适用价格法进行处罚的,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并不是典型的反垄断法执法案”。[57]从整体上讲,反垄断执法现状无法令人满意,从某种程度上讲,它就是一部“抓小放大”的法律,央企和跨国巨头等大型企业尚未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58]如果没有针对大型企业调查处理的案件,那么只能说明反垄断执法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国外的反垄断执法与我国有着明显的不同。例如,欧盟委员会集中关注对共同体有着特别重要政治、经济或法律价值的案件,[59]美国司法部仅处理一些重大案件。[60]由于公共机构预算资金的有限性,反垄断法的执行不可能处理所有的反竞争行为,此时,采用战略执行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即反垄断执法应该只涉及对竞争有着重大意义或影响的案件。[61]
对于我国成品油市场的垄断问题,民间对成品油市场的反垄断执法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但令人遗憾的是,从公开渠道收集到的信息显示,我国至今未发生针对成品油市场的反垄断执法案件。也许有人要问,这是否意味着成品油市场不需要反垄断呢?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首先,成品油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是一个有着重大意义或影响的市场。其次,我国成品油市场长期受到两大石油垄断企业的控制,虽然目前市场已放松管制并逐步迈向了竞争,但“在市场开放初期,既有的国营事业往往仍掌握若干关键资源,形成所谓的剩余独占力量。因此,在此一过渡阶段,仍有赖竞争法执法机关采取较积极的态度。”[62]再次,我国成品油市场中的垄断问题比较突出。一旦定价权下放,情况可能会更加糟糕。因此,推进成品油市场的反垄断执法势在必行。
所以,当务之急我们必须首先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制定反垄断执法战略,规定优先执行准则,[63]将成品油市场的反垄断工作列人执法战略中予以优先执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本身违法的价格固定行为、超高定价行为、拒绝供应行为和搭售行为。第二,制定成品油市场反垄断执法指南。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指南”在反垄断执法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对于反垄断执法中正确理解和统一适用反垄断法的意义重大,也有助于企业了解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自觉地约束、规范自身的竞争行为。[64]“指南”既可以针对反垄断法的某一概念或行为,也可以针对某一产业或市场。我国台湾地区在其“公平交易法”实施过程中,颁布了大量的针对某一产业或市场的指南(又称为“规范说明”或“处理原则”),其中就包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油品市场全面自由化前供油行为之规范说明”。我国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制定情况并不理想,目前只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由于成品油市场的垄断行为具有多样性,涉及多个执法机关,因此与其由各个执法机关独立制定规章,还不如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统一适用的指南更为合适。第三,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是比较严厉的,具有很强的威慑效果。反垄断执法机关只有通过针对大型垄断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并依据反垄断法予以制裁,才能够真正树立执法权威,倡导公平竟争以及警示其他企业。这项工作我们必须要做,且不妨可以从成品油市场的反垄断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