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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品油市场中的反垄断问题

  

  (三)建立动态监控成品油市场垄断行为的报告和评估制度


  

  在调查成品油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的基础上,为了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行为以及避免立法(政策)或政府管制措施对成品油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我们有必要建立一系列动态监控制度以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行为。而可以承接这个艰巨任务的主要有同步价格上涨报告制度以及立法优先咨询和管制措施竞争评估制度。


  

  同步价格上涨制度源于日本,其196()年至1975年迈人经济高度成长期,在此期间相关产业随之出现高度寡占化现象,日本公平会为应对各寡占市场频繁发生同步涨价之问题,于1977年修订独占禁止法之际,增设第18条之2有关命令同步涨价之寡占业者提出涨价理由报告之规定,藉由该寡占市场之价格监督机制,作为对联合行为之补充规范措施。[51]该法律规定,国内总销售额超过600亿日元,并且前三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超过70%的主要企业,如果进行价格统一上调(3个月内以同一或近似的价格或比率上调)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可要求这些企业对实施价格统一上调的理由进行报告。此外,公正交易委员会大约每隔两年公布一些有进行价格统一上调可能性的监督事业领域。[52]同步价格上涨制度出台的背景是高度寡占市场的存在,而且该市场由于只存在少数竞争者很容易在价格上采取步调一致的行动。这种定价方式有些是有意为之,属于本身违法的固定价格行为;有些则是无意为之,可能只是价格追随行为,并不违法。但这两种行为从表面上看很相似,很难进行准确判断。同步价格上涨报告制度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机关分清是固定价格行为还是价格追随行为。如果是固定价格行为,则立即发动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如果是价格追随行为,则要进一步分析这些企业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属于超高定价行为。该制度可以实现对于同步价格上涨和超高定价行为的实时动态监控,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我国的成品油市场也是一个寡占的市场,价格涨多跌少中长期存在同步涨价行为,高度疑似本身违法的固定价格行为;同时我国成品油价格非常高,有着超高定价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导人同步价格上涨制度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直以来,我国有不少的立法(政策)或政府管制措施对成品油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做法还丝毫没有停止的迹象。对于这种现象,进行大规模清理和修改工作固然是必须的,但我们更要重视制度建设以实现对立法(政策)和政府管制措施的动态监控,避免进一步损害成品油市场的竞争。国外业已实施的立法优先咨询和政府管制措施竞争评估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本。立法优先咨询是指相关机构在制定涉及竞争问题的法律(政策)时,需要事前咨询或听取竞争主管机构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确保竞争不被不当扭曲。例如,匈牙利1996年修订后的《禁止不正当的和限制性的市场行为法》规定,所有涉及或者影响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草案必须征求竞争局的意见。竞争评估是指竞争主管机构对管制措施可能或已经产生的竞争影响作出评价,尽量减少管制超过实现其目标的限度而对竞争产生不必要的限制。对此,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管制机构在拟采取准人(特许)或限定价格等措施时,需要事先通知竞争主管机构,以便其作出竞争评估,或提出相应的建议。[53]经合组织(OECD)还专门制定了《竞争评估工具书》,以指导各成员国的竞争评估工作。2005年7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在“反垄断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其他部门拟定的涉及反垄断法事项的政策和规章提出修改建议,但最终出台的《反垄断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导致行业立法事前咨询机制的缺失。[54]虽然《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但此条也仅是禁止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亦没有涉及立法优先咨询和管制措施竞争评估制度。所以,要填补这一制度的真空,尚有待于将来的立法修改或实施细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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