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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品油市场中的反垄断问题

  

  至于中石化和中石油之间是否存在固定价格的协议,尚有待反垄断执法机关去调查核实。如果调查属实,则违法行为的认定就比较明确;如果没有协议,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它们之间存在协同行为(一致性行为)。根据我国《反价格垄断规定》第6条的规定,为了证明协同行为的存在,就需要进一步调查两大石油巨头之间进行过意思联络等间接证据,同时还需要与“跟随性平行行为”[22]相区别。如果有意思联络,就是违法的协同行为;如果没有,就属于“跟随性平行行为”。但是对于“有无意思联络,除了少数有直接证据的情况外,一般而言,有关事实层面之认定与证据资料的掌握并不容易,往往必须采用合理推定的方式。如果市场上多数业者同时并以相同幅度调整价格,然市场上并无客观之供需变化因素可资合理说明,应合理怀疑及推定业者就该次价格调整,存有联合行为之‘意思联络’。”[23]笔者认为,种种间接证据都可以推定中石化和中石油之间存在高度疑似的固定价格垄断协议,建议反垄断执法机关积极介人调查。


  

  (二)油荒涉及两类、多种违法垄断行为的运用


  

  在分析造成油荒的原因时,有人认为,真正的幕后推手,或许正是石化双雄的限产逼宫,以及由此直接造成的饥饿供应体制。如2010年9月柴油供应开始紧张,而恰恰就在此时,中石油、中石化旗下炼油厂以及部分地炼,开始大规模“检修”,产量由此明显滑落,市场供应陡然紧张。[24]除了“检修”这一招外,还有囤积油品拒绝供应或差别供应等手段加以配合。在历次油荒中,中石化、中石油采取的最直接动作就是对民营加油站拒绝供应成品油。2010年油荒发生后,中国南部有2000多家民营加油站因缺油而停业,[25]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两大石油巨头旗下的加油站却能正常供应成品油。虽说民营加油站可以在批发市场上买到高价油,但由此形成的“批零倒挂”终将会导致零售经营中出现亏损。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两大石油巨头还“借油荒的东风”,卖柴油搭售汽油以及非正常收购加油站。2010年油荒时,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批发实行柴汽1:1搭售。[26]更有趣的是,紧随油荒之后的就是民营加油站收购潮,如2010年年底,中石化在山东就一次性收购了38家民营加油站。[27]


  

  笔者认为,上述油荒中发生的行为涉及到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类,其中“检修”可能是垄断协议中的数量卡特尔,而拒绝供应、差别待遇、搭售、非正常收购则可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别发生在成品油炼制市场(检修)、批发市场(拒绝供应、差别待遇、搭售)和零售市场(非正常收购)。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4条亦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中石油、中石化这种旺季“检修”实质上就属于一种限制炼油数量的行为,与数量卡特尔十分相似。但由于两大石油巨头之间并没有签订协议,所以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协同行为至为关键。“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长期以来都是南北分治,但在陆续安排旗下炼厂停产检修的时间上却非常默契”,而且两大石油企业都将各自炼油厂的检修计划公之于众。[28]这种“检修”方式符合协同行为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应无疑义,但公布检修计划是否就构成意思联络则尚需要反垄断执法机关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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