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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品油市场中的反垄断问题

  

  对于成品油市场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官方和石油企业的解释显得有些冠冕堂皇。如对于“油价涨多跌少”问题,石油巨头和发改委都将其归因于成品油定价机制的问题。[11]对于“油荒”问题,中石油认为其中首要的原因是“国际原油价格居高不下,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油价倒挂日趋严重,一些地方炼油企业、社会炼油厂由于严重亏损,已大幅减产甚至停止生产。”[12]对于“炼油亏损”问题,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理由是“原油价格上升、国内成品油价格未完全调整到位”。[13]而发改委每次上调油价的最核心理由均是“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减轻炼厂的亏损压力”。对此,民间的解释却是另一番景象,有人直指“油荒原是垄断惹的祸”,[14]还有学者研究发现其深层原因确实与垄断有着密切的关系。[15]


  

  二、我国成品油市场中的一些行为涉嫌垄断


  

  我国成品油市场现状的另一个表现是:成品油市场还是一个由中石油和中石化高度垄断的双寡头市场。两大石油巨头在成品油市场中的行为,无论是油荒还是炼油亏损皆存在人为操纵的痕迹,意在获得和维持垄断高价。除了炼油亏损是垄断企业内部定价[16]人为造成的基本上与垄断行为无关以外,油荒的背后存在着各种高度疑似的垄断行为,而油价涨多跌少中可能隐藏的固定价格垄断行为,是一种性质非常严重的恶性卡特尔行为,属于反垄断法重要的规制和打击对象。而且,成品油市场中的行政垄断行为亦非常严重。对此,笔者试作如下具体分析。


  

  (一)油价涨多跌少涉嫌构成固定价格垄断协议


  

  由于目前我国成品油价格尚未完全市场化,政府对成品油价格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管制措施。2001年至2009年,成品油零售价采取政府指导的中准价,成品油企业在上下浮动8%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和批发价。2009年5月以后,国家改革了成品油价格的管制方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两种定价方法的相同之处在于政府均对成品油价格规定了最高限价。


  

  多年来中石化和中石油往往非常默契地将最高限价作为销售价格,其他成品油企业一般也会采取跟进策略,使得整个社会成品油销售价格趋于一致。据此,不断有人质疑两大石油巨头之间存在着价格联盟,如一位资深专家指出,“几年来,每当发改委对油价进行调整,两大集团都是在中准价上向上浮动8%,从未向下浮动,更没有出现步调不一致的情形。”[17]据考察,中石化和中石油的默契是有历史原因的。一直以来,中石油和中石化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并存,这种合作也注定了两大巨头在很多方面存在一致行动的默契,如成品油定价上的默契。中石油一般会跟进中石化的零售价格,而中石化制定的零售价格一般是政府基准价格的可上下浮动范围的上限,可以成为政府允许的最高零售价,中石油有默契地跟进,又何乐而不为呢。比起上述默契,两者在成品油批发市场联合推价的默契更胜一筹,而今,又有中海油加人到了两大巨头的推价联盟中。[18]


  

  在我国,成品油市场是一个寡占的市场,中石化和中石油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两个企业之间既可以相互竞争也可以相互合作。如果两者之间不合作,那么竞争会非常充分,但所获得的利润将非常微薄;如果两者之间相互合作,那么很容易达成垄断协议(联合行为),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因为“在合作的寡占市场,厂商通过联合行为订立共同价格或所约定的生产数量,以达到获取共同利益之目的,若寡占厂商间的勾结行为发挥最大成效的话,其对市场价格影响力便会接近于独占厂商的定价能力。”[19]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寡占市场中的企业通常会采取合作态度,而且由于个体数目少,在这样的市场下很容易形成价格同盟。[20]在实践中中石化与中石油的合作就多于竞争,并且共同将国家的最高限价作为协调价,[21]其中,中石化是价格主导者,中石油是价格追随者,初步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固定价格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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