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运作也遭到一些问题,我们对国家机构的设计有一个公认的目标指向,现有的人大架构中连5%的功能都没有发挥。宪法给了全国人大立法权,修宪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决定权,立法权现在是慢慢不用了,本来很多由人大立法的现在由人大常委会用了。比如合同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但是侵权法变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税法也是这样的,行政法中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其他的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统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决定权中有一个人事决定权,但人事决定权在人大常委会中大量采取零售方式,把全国人大的权力简略了,属于慢慢蚕食的情况。其他的权力都出现了这么一个问题。
基于这样一些情况,我认为人大制度可能到了迫在眉睫的改革关头,我对人大制度的改革有一个基本的想法,借助于有一次我去跟焦洪昌教授谈到台湾的宪法体制的时候,提到虚国大、实立法会的问题。在我们国家这样的情况下,由于是一元权力体制,全国人大有保留的必要,因为是象征所谓的主权统一。在地方是应该把人大常委会跟人大合并了,没有必要去设置两个架构,地方人大实际上已经被虚置化。人大出现了代表力的式微与孱弱,层级越高的,要决定更广泛区域问题的,就越不跟老百姓有连接的纽带,我过去作为一个武汉市的代表都不知道是那些选民选出来的,
谈及宪政体制,在当下遭遇了一种危机,原初在82宪法中涉及到很多修宪的意图在当下不能去实现。比如说刚才讲到的军事体制问题,军事体制跟国家主席制度有关系,82年所设计的制度是虚位的国家元首,跟外国的元首政要去谈判的时候,只能坐在沙发上,不能坐在长方桌上或者椭圆桌上去决定问题的,是不能表态的。后来由于三位一体的变化,他变成实权的国家元首,但是在实权的国家元首里面,这种权力逻辑是不自洽的,会在特定情况下遭遇危机,比如第一种情况,他又是党的军委主席,又是国家军委主席,基于换位的不同步,可能产生危机问题。另一个问题,比如国家副主席制度,54宪法曾经规定国家副主席制度,到了75年取消,78年也没有恢复,82恢复国家主席的时候,明确规定了国家副主席是在国家主席缺位时是可以继任的,可是我们过去产生的国家副主席有各种不一样的情况。有一种副主席是接班人,是准备继任的,比如胡锦涛和习近平是这种情况,但是还有一种比如王震、荣毅仁、乌兰夫等,他们做副主席时与三位一体的连接点并不清楚。我曾经做过一个思考,是不是因为国家的主席是一种国家象征,这些副主席也要表征什么事情?荣毅仁可能是表征多党派的问题,乌兰夫曾经准备去表征所谓的多民族统一问题,其他的可能是表征另外一种意味。正常情况下,一个领导人可能都高度健康,可能干满两届,但是也有情况下发生意外的情况,那时候处于这个位置上的不是准备安排做接班人的副主席,是否还是按宪法规定接任国家主席?如果接任,他是否当然也担任国家军委主席?这些在宪法中都不明确,这种权力体制安排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遭遇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