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史艳丽,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按正义的思想主要是源自平等的观念,在法治国家中,就抽象、一般性的层面而言,其可以呈现在法律规范中,而正义的另一个重要观点则是个案正义。由于立法者通过法律通常仅作抽象、一般的规范,而无法决定个案的情况,但是抽象、一般性的法律并非当然可以满足个案正义的要求。立法机关在设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时,往往无法充分考量到实现个案正义所需要顾及的具体情况与特殊情节,特别是在相关规范所涉及的个案情节繁杂多变时,无法在制定法律时预设明确的行为指示。因此,在法律中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活动与决定余地,以满足个案正义与衡平性的要求,便显得理所当然而且必要。参见周佑勇:《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1页。
翁岳生:“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之关系”,载《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祥新印刷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40页。
传统学说将裁量的界限分成外部界限与内部界限。同注引文,第52页。
刘鑫桢:《论裁量处分与不确定法律概念》,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89页。
参见王贵松:“行政裁量收缩论的形成与展开”,载于《法学家》2008年第4期。
See: BVerwGE11,95 (97) ;VG Berlin, NJW1981,1748f.
参见:BVerfGE56, 54 (73) ;Christian Starck, in: v. Mangoldt/Klein/Starck ( Hrsg.), Bonner Grundgesetz, Bd. 1 ,4. Au-fl.,1999. Art. 2Rn. 1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8条。
例如VG Berlin,NJW 1981,1748f.
例如Henneke, in : Knack,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 40 Rn. 73; OVG Berlin, NJ W 1983 , 777 (778).
BVerwGE 11,95ff.在本案中,原告居住于住宅区,因其邻居经营煤炭及运送业,经常产生灰硝与噪音,影响居住生活,乃请求主管机关对之做成禁止营业处分,于遭到拒绝后,向行政法院提起课予义务诉讼。
BVerwGE 11,95(97)。
BVerwGE,DVBI.1969,586
BGH VRspr. 5,319:5,832:7.87.
See .Walter Jellinek, Verwaltungsrecht ,1931 , S. 432f.
BVerwGE 37,112。
Di Fabio, VerwArch. 86 (1995) , S. 229 。
关于基本权利的功能面向,参阅李建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之构成及其思考层次”,载《
宪法理论与实践(一)》,台北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以下。
关于基本权保护义务的基础理论,同注引书,第59页以下。
关于保护义务作为主观权利的理论争议,同注引书,第81页以下。
李建良:“无效行政处分与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权”,载《月旦法学杂志》第70期(2001年3月)。
洪家殷:“论行政处分程序之再度进行—以德国一九七六年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为中心”,载《政大法学评论》第45期(1992年6月),第305页以下。
BVerwGE26,153 (156)。
BVerwGE28,122 (127)。
BVerwGE,NVwZ1985,265;BVerwGE44,333(336)。
Maurer,§11 Rn.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