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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抗辩权初论

  

  另外,依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如果抗辩事由源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比如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那么,该抗辩事由通常也能够满足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时,劳动者既可行使劳动抗辩权,也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选择了行使劳动抗辩权,也不应视为放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出现用人单位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工资给付义务的情形时,依《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只有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担保,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而言之,本文在分析劳动抗辩权内涵和意义的基础上,对该权利行使的法律依据、主要障碍以及法律效力作了初步探讨。在法律上把劳动抗辩权明确和具体化意义重大。在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当劳动请求或劳动指示面前,劳动抗辩权能够给劳动者提供予以拒绝的权利,以及时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作者简介】
吴万群,阜阳师范学院副教授。
【注释】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该规定可知,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依据约定享有劳动请求权,而只有用工之后,用人单位才可享有劳动指示权。
[德]W·杜茨:《劳动法》,张国艾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美]安德森等:《商法与法律环境》,韩健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530页。
杜波:《劳动合同研究与实践》,煤矿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王全兴:《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冯彦君:《劳动权的多重意蕴》,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
[德]W·杜茨:《劳动法》,张国艾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8-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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