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依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如果抗辩事由源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比如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那么,该抗辩事由通常也能够满足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时,劳动者既可行使劳动抗辩权,也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选择了行使劳动抗辩权,也不应视为放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出现用人单位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工资给付义务的情形时,依《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只有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担保,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而言之,本文在分析劳动抗辩权内涵和意义的基础上,对该权利行使的法律依据、主要障碍以及法律效力作了初步探讨。在法律上把劳动抗辩权明确和具体化意义重大。在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当劳动请求或劳动指示面前,劳动抗辩权能够给劳动者提供予以拒绝的权利,以及时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作者简介】
吴万群,阜阳师范学院副教授。
【注释】黄越钦:《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
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该规定可知,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依据约定享有劳动请求权,而只有用工之后,用人单位才可享有劳动指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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