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劳动抗辩权是劳动者可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其行使并非是违法或违约,无需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也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8]此即劳动抗辩权行使所产生的基本法律效力。具体而言,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劳动抗辩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请求或劳动指示的拒绝原本都会构成违法、违约或违纪,但因为有劳动抗辩权的存在,拒绝行为就得到法律的肯定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得对劳动者采取任何报复性措施。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约”,而《安全生产法》则规定:“对于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将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作为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之一,并规定:“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如抗辩事由的产生与用人单位的过错有关,劳动者因行使劳动抗辩权而停工期间仍享有工资请求权。由于劳动力不是静态的具有固定价值的财物,而是蕴藏在人体中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力必须与生产资料在一定时间内结合才能创造出价值,因而,劳动抗辩权行使意味着劳动者在某段时间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其劳动力通常在该段时间内会被闲置。这样,如用人单位对于抗辩事由的产生有过错,就应承担劳动力闲置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在劳动力闲置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德国法学家W.杜茨就认为,当雇主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或附随义务时,雇员可在保留工资请求权的情况下留置劳动给付。[9]
当然,因获取了不正确的事实信息,或对事实信息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判断失误,劳动者错误地拒绝用人单位的劳动请求或劳动指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获取不正确的信息或分析判断失误与用人单位的过错有关,应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抗辩权行使过程中,即使没有履行通知等程序性义务,也应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